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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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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簡稱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

事实速览 主要領導, 主任 ...

沿革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定:

1997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2]

1997年7月1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問題,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1997年10月9日至10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討論了委員會議事規則和運作機制、工作方式等問題,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於1998年4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批准實施[3]

1998年9月26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加問題,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1999年6月16日至18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召開,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2003年1月15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召開,討論通過了委員會1997年至2002年的工作報告[3]

2003年3月,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討論了委員會議事規則是否修改和如何工作等問題[3]

2004年3月16日至18日,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第三條規定的解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2005年4月19日,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解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召開,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加問題,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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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4]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任務是: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8條、第159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機構設置

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合設:

組成人員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由12名委員組成,內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其中,香港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3]

第一屆

1997年6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任期:1997年7月—2003年3月

第二屆

2003年3月1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任期:2003年3月—2008年6月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免去:

任命:

2007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補充任命:

第三屆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任期:2008年6月—2013年6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免去:

任命:

2013年3月1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免去:

任命:

第四屆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任期:2013年6月—2018年6月

2018年3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免去:

任命:

第五屆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任期:2018年6月—2023年6月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任命:

第六屆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任期:2023年6月—2028年6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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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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