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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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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蒙古語:ᠥᠪᠥ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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ᠬᠣᠷᠢᠶᠠ,簡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能是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人民代表大會理論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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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並未規定設置一級行政區人大的常務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員會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縣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1979年12月18日至27日,召開內蒙古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2]。12月28日,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辦公廳,下設秘書處、信訪處、行政處[3]。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機構設置
- 辦公廳
- 秘書處
- 會議處
- 信訪局
- 翻譯處
- 人事處
- 財務審計處
- 對外聯絡處
-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 研究室
-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 議案審查委員會
- 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 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 法制工作委員會
- 農牧業工作委員會
-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
- 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 直屬事業單位
-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電子政務服務中心
-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事務服務局
- 《內蒙古人大》雜誌社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會堂管理處(人民會堂)
歷屆組成人員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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