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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級行政區
中國歷代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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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東周以前的中國尚未產生中央集權制,因此也尚未產生行政區劃的概念。直到東周時期,各諸侯國在相互征戰、爭奪領土的過程中,為了加強對領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區劃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縣制。
- 秦朝時期,在被滅的六國故土推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郡的權力分別由民政官郡守、軍政官郡尉、監察官郡監掌控;郡守的副職稱為郡丞。
- 西漢時期,恢復分封,各諸侯國下轄郡,合稱郡國制。推恩令頒布以後各國轄境不斷縮小,後期與郡平級。郡守在景帝時改稱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實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國,刺史的巡查範圍稱為刺史部。刺史的官銜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稱為州,共有14個。國都長安及其周邊的巡查由司隸校尉負責。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設西域都護府。
- 東漢時期,在西漢基礎上將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稱交州部,西域都護府改為長史府。後期為平叛治亂,賦予一些刺史軍政大權,而改稱州牧。
- 三國時期,魏國下轄司隸和12州,吳國下轄4州;蜀國下轄益州。
-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21州。
- 東晉以後,南北方各國出於領土狹小、難民遷徙、開墾新地、分封獎賞等原因,不斷地拆分原有州郡、設立僑置州郡,甚至出現一州僅轄一郡一縣,行政結構疊床架屋,混亂不堪。
- 隋朝時期,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國區劃,州郡兩級合併為州一級。煬帝大業三年(607)又改州為郡。
- 唐朝時期,太宗貞觀元年(627年)拋棄以上古九州為藍本的州郡制體系,重新按山川走向將全國劃分為10個道,史稱貞觀十道,開創了全新的一級行政區體系。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在貞觀十道基礎上增設5道。
- 初唐大幅擴張,在周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大批羈縻府州,主要包括:
- 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大節度使,安史之亂後節度使成為實質地方長官,俗稱方鎮。
- 五代時期,一級行政區仍以方鎮為主。
- 北宋時期,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將全國劃分為15路,後期增至30餘路,每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安撫使、提舉常平等官,轄區錯綜不一,雖然避免了地方官大權在握形成割據,但行政效率也不免降低。
- 南宋時期,紹興和議割讓秦嶺淮河以北,領土大幅縮小,後期為加強地方防禦,設置宣撫使、制置使等官,管轄多路軍政,相當於現代的大區。
-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後期效仿北宋採用路制[1]。
- 金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19路,後期因蒙古入侵,設立行尚書省管轄各地軍務,乃後世行省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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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時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機構中書省直轄由河北、山東、山西、山後等地組成的腹里,並派出10個常態化的行中書省管理全國其他地方,簡稱行省。此外還有一些非常態化的行省,如征東行省、交趾行省,荊湖占城行省,緬中行省等。監察方面的最高機構御史台在集慶、奉元兩地設置行台,分別管轄長江以南和潼關以西的監察事務。宗教方面的最高機構宣政院管轄全國的宗教事務,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務。
- 明朝時期,初期定都應天,將全國劃分為中書省直隸和13個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省制,中書省直隸改為六部直隸,各行省則改為民政的布政司、監察的按察司、軍事的都司等三司,但仍然俗稱為省。永樂元年(1403年)遷都北平改名順天,廢除北平三司並改為六部直隸、五年(1407年)增設交趾三司、十一年(1413年)增設貴州三司。宣德三年(1428年)廢除交趾三司,此後一級行政區固定為兩處直隸和十三個省,合稱「兩京十三省」。
- 清朝時期,順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朝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分陝西省設甘肅省。乾隆朝確立督撫首長制,兩京十三省概念逐漸為漢地十八省取代。十八省以外的行政制度則因地制宜,如東三省設奉天府尹、駐防將軍,蒙古設盟旗,藏地、回部設駐紮大臣管理宗谿、伯克。清末為加強對邊疆的控制,先後設立新疆、台灣、奉天、吉林、黑龍江等省,甲午戰爭後又割讓台灣,至清朝滅亡時共有2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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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廢除之前名義上設於外蒙古的蒙古地方[2]。並在1949年初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1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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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中國大陸)的唯一合法政府。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中華民國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認為其是領土的一部分。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決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3]。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同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次宣告承認蒙古國[4];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5];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6]。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7]。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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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級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最高級別的行政區劃單位(即一級行政區)。目前,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每個省級行政區都有各自的簡稱。在1954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級別的行政區劃為大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源於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代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與國民政府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類似但有所區別。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全國行政區劃分為大區級、省級、專區級、縣級、鄉級五級行政區劃,共設置大行政區5個,以及由大行政區管轄的30個省、12個直轄市、1個自治區、5個行署區、1個地方、1個地區[11](華北地區各省、直轄市及內蒙古自治區歸中央人民政府直管)。
1950年1月,政務院《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此後,地級行政區有多次演變。1950年12月,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11],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11]。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12]。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全國範圍內的調整行政區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組建安徽省、四川省[11]。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組建江蘇省[11]。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11]。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11]。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省轄市[11]。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11]。總計6個行政區,各行政區合計下轄30個省、1個自治區、14個直轄市、1個地方、1個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11]。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11]。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1];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11]。總計26個省、1個自治區、3個直轄市、1個地方、1個地區。
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銷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11]
1958年,開始推廣人民公社,鄉、鎮被逐漸廢除[13]。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11]至此全國分為22個省、4個自治區、2個直轄市、1個自治區籌備委員會。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11]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個省、5個自治區、3個直轄市。
1982年,全國人大通過八二憲法,廢除人民公社,恢復鄉、鎮建制[13]。
1988年4月13日,撤銷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11]。設立重慶直轄市,管轄原四川省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4]。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11][15][16]。至此,共計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共計34個省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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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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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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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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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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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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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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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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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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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區 (194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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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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