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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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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的法院(英語:Courts of Northern Ireland)是指在北愛爾蘭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法院,其組織及司法管轄權受北愛爾蘭法律制度所限。
雖然北愛爾蘭是英國的構成國,但全國並無統一的司法制度:除移民法、軍事法、權力下放制度及其他國家行為事宜外,英格蘭及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均各自設有獨特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機構。在愛爾蘭分治前,北愛爾蘭亦曾是愛爾蘭司法系統的一部份;現時而言,北愛爾蘭與愛爾蘭共和國的法院並無隸屬關係。
法院及審裁處服務處(英語:Northern Ireland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則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
法院組織
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英國最高法院是北愛爾蘭的最終上訴法院,亦是其他三個構成國的所有上訴訴訟(除了蘇格蘭的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英國上議院具有對北愛爾蘭訴訟的最終審判權。
上訴法院是北愛爾蘭境內的最高級法院,專門處理來自皇室法院及高等法院的上訴訴訟,以及由郡法院、裁判法院及審裁處控辯雙方轉交的法律問題;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英國最高法院[5]。
在北愛爾蘭的判例法中,上訴法院確立了「上訴應為整體,而非支離破碎」的原則,即指下級法院不應按議題而逐點轉介上訴案件。在2011年 《First4Skills有限公司 訴 就業及學習部》 一案中,上訴大法官伯納德·麥高斯基援引了1998年《Cullen 訴 皇家阿爾斯特警察總長》(未刊) 及1995年《Lemon申請案》(未刊)的判決,指上述案件已建立相關原則,並裁定初審法院「有責任將其面前的所有爭點一併裁決」[6]。
在1930年至1978年期間,司法機構曾經設置刑事上訴法院,專門處理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訴訴訟[7];在其廢除後,相關職能已經轉交至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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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法院一般處理最嚴重的罪行訴訟,即所有可公訴罪行及皆可審訊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部份刑事案件會由「迪普洛克法院」(英語:Diplock courts)的模式進行聆訊,即無設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目前而言,刑事檢控專員可以引用下列原因並發出證書,指示相關可公訴罪行案件直接由法官處理:
- 有關案件源於「宗教或政治敵意」的犯罪意圖
- 有關案件由某個在《2000年恐怖主義法令》下被禁制、並「與北愛爾蘭事務相關」的團體或代表該團體的人士所干犯
在1972年至2007年期間,所有嚴重及涉及恐怖主義的刑事案件自動由狄普樂法院審理,以解決當時北愛爾蘭問題衝突所面對的干擾證人及陪審團的問題。
郡法院是北愛爾蘭最主要的民事法院,負責審理範圍廣泛的民事訴訟、消費者申索等案件,以及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任何涉及較高款項的訴訟則待由高等法院處理。
當郡法院進行《1995年兒童(北愛爾蘭)令》下的聆訊程序或處理來自家事程序法庭的上訴案件時,則被稱為「家庭照顧中心」(英語:family care centres)。在2016年前,北愛爾蘭設有七個郡法院分區,其後改採單一架構模式。
- 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家事程序法庭及同居程序法庭):負責審理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並為較嚴重刑事案件進行初步聆訊;皇家法院則審理所有移交審訊的嚴重刑事案件。
- 裁判法院共劃分為二十一個「簡易審理區」(英語:petty sessions districts)。
- 當按照《1995年兒童(北愛爾蘭)令》下審理家事程序案件時,則以家事程序法庭形式運作。
- 死因裁判法院(英語:coroners’ courts)負責調查任何涉及突然、暴力或非自然死亡的死亡個案
- 判決執行處(英語: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Office)
法官
根據英國法例,首席大法官及上訴法院大法官須由英國首相提名,而高等法院大法官及其他法官則由首席部長及副首席部長提名。無論如何,所有司法人員人選均由司法人員任命委員會作出建議,並由英國君主委任[10]。
首席大法官是北愛爾蘭司法機構的首長,亦是所有法院的院長。
相關條目
- 愛爾蘭的法院
- 愛爾蘭司法機構
- 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院
- 英格蘭及威爾斯司法機構
- 蘇格蘭的法院
- 蘇格蘭司法機構
- 蘇格蘭的法院
- 蘇格蘭司法機構
- 北愛爾蘭法律制度
- 英國法律制度
- 英格蘭法律制度
- 蘇格蘭法律制度
- 愛爾蘭法律制度
- 歐盟法律制度
- 歐洲人權法院
- 北愛爾蘭法律事務專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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