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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臺灣日治時期前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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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為台灣日治時期前中期1897至1937年的地方行政組織。在1897年至1901年間,區為縣廳下轄辨務署之下的行政區劃,輔助辨務署處理基層行政區劃(街庄社鄉)事宜;在1901年至1909年間,區為廳直轄、廳支廳與基層行政機構之間的行政輔助單位;在1909年至1920年間,區為廳直轄、廳支廳之下的基層行政單位。臺灣西部的區在1920年整併為郡下的街庄,只剩下臺東廳、花蓮港廳仍有設置「區」,直到1937年才改為街庄。
沿革
臺灣總督府在1897年6月10日公告在縣、廳下設置78處「辨務署」[1],隨後在同年6月27日公告《街庄社長設置規程》,由縣知事、廳長訂定街庄社長的管轄區域,任免街庄社長以輔助行政事務[2];部分地區則有劃分「區」,而各地設有街長、莊長、社長、街庄長、街社長等職位,例如:1898年臺北辨務署大加蚋堡的第一區街長、第四區街庄長等,臺中辨務署第一區街庄長、第二區莊長等,臺南辨務署的第一區街長、第二區街長、新昌里莊長等,宜蘭辨務署的第一區街長、第六區社長等[3],各區下的街庄社長俗稱為「區長」,而各區的行政中心則稱為「區長事務所」。
臺灣的行政區在1901年11月11日廢縣置廳,全臺設置二十廳,區在此時改為廳直轄、廳支廳與基層行政機構之間的行政輔助單位,區長事務所改稱「區長役場」。1909年10月25日,臺灣的行政區畫改為十二廳,區在此時則為廳直轄、廳支廳之下的基層行政單位,並正式制度化;臺灣總督府在1909年10月5日公告《區長職務規程》,在區下設置「區長」,取代了在1897年6月公告的《街庄社長設置規程》,而區的行政中心為「區長役場」[4]。區長役場根據所在地區而有不同的建築標準,臺灣總督府在1918年6月19日公告《區長役場建築標準》,在臺北廳、臺中廳、臺南廳、打狗區、基隆區為「甲等」,經費為一萬圓以內;在其他廳及支廳行政中心所在地為「乙等」,經費為六千圓以內;在其他地方為「丙等」,經費為三千圓以內[5]。
在1910年2月時共設有454個區長役場,各廳數量為:臺北廳52個、宜蘭廳19個、桃園廳27個、新竹廳42個、臺中廳72個、南投廳16個、嘉義廳62個、臺南廳75個、阿緱廳56個、臺東廳10個、花蓮港廳10個、澎湖廳13個[6]。在1918年底共設有455個區長役場,各廳數量為:臺北廳53個、宜蘭廳19個、桃園廳27個、新竹廳41個、臺中廳72個、南投廳16個、嘉義廳63個、臺南廳75個、阿緱廳56個、臺東廳10個、花蓮港廳10個、澎湖廳13個[7]。
臺灣的行政區劃在1920年10月1日改為「州廳制」後,臺灣西部的區合併為郡下的3市263街庄,僅剩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因未改制為州而續用,而《區長職務規程》改為《區役場事務監督規程》,區長役場也改為「區役場」[8];此兩廳的「區」直到1937年10月1日實施街庄制度才全面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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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區書記
根據《區長職務規程》,區長聽令於廳長的監督及指揮,以輔助執行行政事務,包含告知相關法律、接受陳情、傳達命令、向上層機關報告區內狀況、協助收稅事務、公共費用保管及出納、其他廳長交代事項。區長、區書記由廳長任免,皆屬於判任官[9]。
區長的任用資格[9]:
- 居住在此廳內
- 年齡滿30歲以上
- 具有資產及名望者
- 國語(日語)素養具有六年制公學校畢業的同等學力
區書記的任用資格,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9]:
- 完成公學校四年級以上的課程者
- 臺灣總督府國語傳習所甲科畢業者
- 廳長認為適當者
區的劃分
此時僅有部分地區有劃設「區」,宜蘭廳、澎湖廳、恆春廳則尚未設區。各縣的區名無一致的命名方式,例如以數字編號,地名、堡里名等作為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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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在1910年2月1日實施的廳、支廳、區劃分如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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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備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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