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
同時有總統與內閣首長帶領的內閣的政府體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半總統制,又稱為雙首長制,是共和制政體的一種,總統與總理、內閣共享政治權力,後兩者對國家立法機構負責。它與議會制共和政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有一個民選的國家元首,與總統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內閣雖然由總統任命,但對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可以通過不信任動議迫使內閣辭職。[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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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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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權總統的議會共和制: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立法機關提名或選舉,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機關信任
虛位總統的議會共和制:有虛位總統(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委員會制: 由議會選舉出一定數量的委員組成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權,可不受議會信任
君主制政體: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有虛位君主(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有作為儀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但君主擁有重要的行政權或立法權
絕對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領導行政部門
特殊政體: 神權共和國: 最高領袖擁有重大的行政和立法權力
軍政府:由軍人組成軍事委員會或軍事執政團來控制政府、行使治權,且由軍人擔任大多政府部門要職
不符合上述任何體制:如臨時政府和政治局勢不明朗的國家
無政府:無政府的附屬領土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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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魏瑪共和國和芬蘭(1919年至2000年間)是早期半總統制的典範;甚至1948年頒布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早已仿效。[a][b]
但「半總統制」一詞於1959年在記者于貝爾·伯夫-梅里的一篇文章中首次被介紹[5],又由政治學家莫里斯·杜瓦傑在其論著中推廣[6],他們兩人都有意描述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成立於1958年)。[1][2][3][4]
特徵
子類型
共治
權力分配
優點和缺點
採行半總統制政府的共和國
案例描述
與總統制及內閣制的比較和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
歷史上實行半總統制的主權國家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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