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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長

地位為直轄市的臺北市之行政首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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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長中華民國臺北市的最高行政首長,該職務起源於1920年,臺北州臺北市成立時置市尹一人,由官方派任,另設有市助役輔助市尹。1940年改稱市長,增添一名市助役。1945年日治時期結束,臺北市改制為省轄市,置市長一人,薦任簡任,綜理全市行政[1]:33、34。1951年改為該市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1]:71,1960年任期延長為四年。1967年臺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市長改由總統派任。1994年院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市長復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現任市長為中國國民黨籍的蔣萬安

事实速览 臺北市市長, 官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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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州轄市時期

臺北市市尹

1920年7月30日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律令第三號發布〈臺灣州制〉,以律令第五號發布〈臺灣市制〉,於10月1日施行[1]:17[1]:20。設立臺北州,下轄臺北市[1]:17。市置市尹,綜理全市事務,對外代表市,無任期限制[1]:20、21。設有市助役、市會計役與市委員輔助市尹。另市尹為處理政務需要,經州知事之批准,得設置町委員,任期一年。1935年4月1日臺灣總督中川健藏以律令第三號發布〈臺灣市制〉,確立臺北市的法人地位。[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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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新竹廳廳長。
  2. 新竹州警務部長。
  3. 臺北州內務部長。
  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警務課長。
  5. 改任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長。
  6. 臺南州內務部長。
  7.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長。
  8. 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地方課長兼地理課長。
  9. 改稱市長。

臺北市市長

1940年10月28日官制改正,市尹改稱市長,並另添置市助役至兩名。[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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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原市尹。
  2. 原臺灣總督府外事部管理課兼調查課書記官

省轄市時期

實施地方自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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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國民學校校舍(今台北當代藝術館建成國中校舍)。1945年後作為臺北市政府廳舍使用,直到1994年市政府遷入臺北市市政大樓

1945年8月29日陳儀臺灣省行政長官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2]:262,9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重慶市成立[4]:303,派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前進指揮所主任,率領幕僚80餘人來臺進行部屬[2]:262。10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同大日本帝國陸軍第10方面軍於臺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受降儀式,臺灣改隸中華民國臺灣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任命外交部駐台特派員黃朝琴兼任臺北市市長[4]:303。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正式成立,因臺北市役所廳舍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進駐,臺北市政府改以建成國民學校校舍作為辦公場所。11月15日依《臺灣接管計劃綱要》成立的臺北州接管委員會完成臺北州的接管。[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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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辭職參選臺灣省參議會臺北市議員,當選後擔任議長。[4]:303
  2. 財政部臺灣區財政金融特派員。[4]:303
  3. 辭職,留任國民大會教育團體教育會南區代表。
  4. 因參加1951年臺北市市長選舉而辭職。[5]:247

實施地方自治後

1950年4月24日行政院核准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首長依行政命令由縣、市公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6]。原臺北市市長吳三連為參加1951年臺北市市長選舉而於11月13日辭職,改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副廳長項昌權兼任臺北市市長至1951年2月1日第一任民選省轄臺北市市長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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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原訂任期1954年1月31日屆滿,因與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合併選舉而延長任期。[4]:305
  2. 因健康因素放棄連任。
  3. 連任失敗。
  4. 因涉嫌臺北市市民住宅興建委員會弊案而停職。[4]:306
  5. 判決無罪後復任。
  6. 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

院轄市時期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依《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7條規定,市長受行政院會議提名。在院轄市自治法規尚未公布前,市長由總統任命,免職時亦同[5]:259、260,同時任命高玉樹為首任院轄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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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原省轄臺北市市長。
  2. 改任內政部部長。
  3. 原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廳長。
  4. 改任行政院政務顧問。
  5. 原院轄高雄市市長
  6. 原院轄高雄市市長
  7. 改任行政院政務委員
  8. 臺北市議會通過轉正任市長。
  9. 連任失敗。

直轄市時期

1994年7月29日公布《直轄市自治法》,將院轄市更名為直轄市,同時規定直轄市市長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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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連任失敗。
  2.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整合。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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