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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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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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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稱義拉丁語Sola fide,又稱「唯獨信心」)是信義宗及整個新教信仰的核心教義。其意指:人在上帝面前被判為無罪(稱義),[1][2][3]完全出於上帝的恩典,不是靠行為或功德,而是唯獨憑信心,靠着耶穌基督得到救贖[4][5]這一教義與天主教及東正教的觀點不同,後者認為得救除了信心,還需加上善行與補贖。[註 1][註 2][註 3]

事实速览 信義宗, 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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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稱義」中的「義」指上帝的正義與赦罪。[12]根據基督教原罪觀,人因墮落無法自達正義,唯有依靠上帝和耶穌基督的恩典才能從罪中得救贖。中世紀羅馬教廷強調透過「善行」、「聖功」來得到稱義,而宗教改革則提出「唯獨信心」的教導,強調得救是憑信心而非行為。

聖經相關章節

用來支持此主張之經節: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 《創世記》第15章第6節 [13]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 《羅馬書》第1章第16節至第17節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 《羅馬書》第3章第23節至第27節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唯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 《羅馬書》第4章第1節至第5節 [14]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 《羅馬書》第5章第1節至第2節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 《以弗所書》第2章第8節至第9節 [15]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 《加拉太書》第3章第1節至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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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

新教堅持「因信稱義」的教義,源自馬丁·路德天主教販售贖罪券的強烈反對。贖罪券最終成為宗教改革的導火線。[16]

路德自1505年進入修道院後,長期陷於信仰與靈性掙扎,深感自己罪孽深重,難以取悅上帝。直到他在威登堡大學教授聖經,深入研讀《羅馬書》一章17節「義人必因信得生」,才領悟人得救不是靠努力或功德,而是全憑上帝的恩典。[17][18]這一領悟帶來他心靈上的釋放。[19]

16世紀初,贖罪券濫發,[20]教宗宣稱購買者可獲赦罪救恩。路德認為此舉違背聖經真理,與《羅馬書》和《加拉太書》的教導相悖。[21]1517年10月31日,他發表《九十五條論綱》,張貼於威登堡教堂門上,呼籲學術與教會討論,引發宗教改革。

1520年,教宗宣布路德為異端;翌年正式將他逐出教會。路德在沃木斯議會受審時堅持,除非以聖經證明他錯誤,否則不撤回主張。最終,皇帝查理五世宣布他為異端,並下通緝令。薩克森選侯腓特烈三世安排他在瓦爾特堡避難。

避難期間,路德翻譯聖經為通俗德文,使平民也能閱讀上帝的話語。1530年,教宗威脅以武力鎮壓改革派,路德派(即後來的路德宗)被逼脫離天主教會。[22]

唯獨信心

年輕時,路德為尋求與上帝和好,努力遵行天主教教義中的各種稱義途徑,包括齋戒禱告和自我懲罰,卻仍感靈裡空虛。直到他反覆研讀《詩篇》和《保羅書信》,才深刻領悟:人在上帝面前稱義,並非靠功德或贖罪行為,而是唯獨藉着信心。[16]

「唯獨」一詞

馬丁路德在翻譯《羅馬書第3章第28節時,特意在「信」前加上「唯獨」一詞,[註 4],強調得救完全不靠行為。[24][25][26]宗教改革後,天主教特倫托會議曾批評此為異端,[27]但神學家指出,[28][29]「唯獨信心」的觀念早已存在於改革前的聖經譯本、早期教父著作及天主教文獻中。[30][26][31][32][25][註 5]

  • 4世紀教會聖師聖依拉略(St. Hilary)釋經時所指的「唯獨藉信心稱義」(拉丁文:Fides enim sola justificat)。[30][26][32]
  • 4世紀教會聖師、該撒利亞主教聖巴西流教導「人本身沒有真正的『義』,唯獨藉信靠基督被稱為義」。[30][26]
  • 4世紀米蘭主教聖安波羅修(又譯聖盎博羅削):「唯獨藉信心,白白地得蒙赦罪」(拉丁文:Sola fide, gratis accipiens Remissionem Peccatorum)。[29][30]
  • 4世紀教會聖師約翰一世(天主教譯金口聖若望):「唯獨藉信心稱義」(英譯:declared righteous on the score of faith alone...)[31]
  • 4世紀教會聖師耶柔米(天主教譯聖傑羅姆)《羅馬書》注釋:「天主唯獨藉信稱義」(拉丁文:Deus ex sola fide justificat)。[34]
  • 4世紀教父維多理諾(Marius Victorinus):「唯獨信心稱義」(Ipsa enim fides sola iustificationem)。[26]
  • 12世紀天主教聖師伯爾納鐸:「唯獨藉信稱義」(solam justificatur per fidem)。[26]
  • 13世紀天主教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唯獨藉信心稱義」(Non est ergo in eis spes iustificationis, sed in sola fide)。[35][26][32]
  • 1476年天主教意大利文聖經「唯獨信心」(per sola fede/per la sola fede)一譯。[36]
  • 1483年天主教紐倫堡德文聖經「唯獨信心」(gerechtfertigt...nur durch den Glauben)一譯。[36][25][32]
  • 1538年天主教威尼斯意大利文聖經「唯獨信心」(per sola fede)一譯。[37][36]
  • 1968年天主教思高聖經《羅馬書》注釋教導「唯獨信心」得救。[38][39]
  • 2008年天主教官方義大利文聖經《加拉太書》2章16節:「唯獨信靠耶穌基督」(soltanto per mezzo della fede in Gesù Cristo)一譯。[40]
  • 2008年11月時任教宗本篤十六世在接見海外朝聖團、討論稱義問題時承認,「人在上帝面前稱義,所依靠的唯獨是對基督的信心,而不是人的任何功勞」。[41]

現代路德宗護教學認為,「唯獨信心」只是保羅在《羅馬書》、《加拉太書》和《以弗所書》中「因信稱義」教導的簡潔表達,並非新創或偏離聖經。[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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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

路德早年曾懷疑《雅各書》是否出自使徒之手[43]甚至稱其為「稻草書信」,[44][45]因他認為其中「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2:26)與保羅「得救不是出於行為」的教導相矛盾。[46]但後來,路德在《大問答英語Luther's Large Catechism》和個人書信中改變立場,[47]承認《雅各書》是上帝具權威的啟示,[48][49][50]稱其為「上帝藉大能頒布的律法」,[51]路德宗的《協同書》也一致認定《雅各書》屬於新約正典。[43]1531年《奧斯堡信條辯護文》進一步指出,雅各與保羅的教導並不衝突:雅各強調的是,信徒在得救後,應以行為向他人見證自己是義人。行為是稱義的「果子」,而非「條件」。[52][53]

聖經學者認為,雅各只是重申耶穌在《馬太福音》7章20節的教導:「憑着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54]而在雅各書2章10節,他也明確否定行為能使人稱義的可能性。[55]現代路德宗教會認為,保羅與雅各的焦點不同:保羅探討的是未信者「如何得救」;雅各則教導信徒在「得救後」如何以行為活出感恩與成聖的生命。[52][56]以《雅各書》中亞伯拉罕以撒為例,他早在以撒出生前就已被神稱義,[57][58]「獻以撒」只是他義人身份的外在證據。[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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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教義

路德宗根據聖經認為,上帝創世之先,世界是完美和聖潔的。然而,當亞當及夏娃不服從上帝的命令,屈服於撒旦引誘之後,他們便失去了原有聖潔的形象。路德宗認為上帝的審判臨到他們:「你們必定死」[61]。路德宗神學指出,由於亞當及夏娃的原罪,從由那時起,所有的人都在罪孽受孕、出生[62] ,心裡只有惡念[63] ,「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64] 。由於所有人均死在罪中與上帝隔絕[65] ,他們不能藉自己的努力及行為與上帝和好[66]。路德宗相信耶穌基督是父上帝差來,為要把人類從罪惡與懲罰中買贖回來。路德宗根據聖經認為上帝的兒子耶穌承擔「我們眾人的罪孽」[67] ,在十字架上把自己獻上作贖罪的祭,成為眾人的贖價[68] ,因人類的罪的緣故而死,替代罪人死亡 [69] 。路德宗堅信耶穌復活,完全肯定了上帝已接納基督為代罪羔羊的確據[70] 。路德宗相信上帝已把所有罪人稱為義(普世稱義英語Unlimited atonement),宣告所有罪人因着基督的緣故稱義,「因(耶穌)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71] 。路德宗認同這是聖經的核心信息,正是教會存在的意義。路德宗相信每個人藉着上帝所賜的信心領受這份禮物,而非藉着人的好行為[4] 。路德信仰中所指稱義的「信」就是信賴基督及祂救贖的偉大工作,這「信心」緊守上帝在基督裏預備的救贖[72][73] 。路德宗堅信,雖然基督為所有人死,拒絕以信心接受上帝赦罪的人將失去基督為他們贏取的贖罪[74] ,「不信的,必被定罪」[75][76]

路德教會《施馬加登信條》清楚解釋「稱義」的概念,指出「因信稱義」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

這是第一條,亦是最重要的條款:耶穌基督是我們的上帝和主,他受死,是為我們的過犯;他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馬書4:25)。唯獨祂是上帝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約翰福音1:29),上帝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以賽亞書53:6)。世人都犯了罪,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的買贖,憑著耶穌的血,就白白地稱義(羅馬書5:23-25)。由於人必須相信這事,而不能以任何行為、律法或功勞獲得它,所以唯獨此信稱人為義,這是明確的真理……即使天、地及今世的事物都要毀滅,在此條款上都不會有甚麼退讓、妥協,更不會認同任何與此相違背的教導[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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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宗派的看法

基督徒普遍承認人需與上帝和好,然而新教與天主教在實現此目標的方法及信徒在神面前的地位上,存在顯著差異。

其他新教教會

大多數新教教派都採納馬丁·路德的主張:人唯獨藉着信心、憑上帝的恩典才能稱義。事實上,早在宗教改革之前,法國神學家雅克·勒菲弗·戴塔普勒已提出類似觀點。天主教認為稱義是使人成為公義的過程;新教則主張,稱義是基督將自己的義歸算給信徒,使他們在神面前被視為義人。[78]

新教認為,信徒因耶穌完全遵守律法並獻上贖罪祭而得以稱義,這完全是神的恩典,不靠人的行為。若稱義需靠善行,那麼基督的犧牲就失去了意義,救恩也不再是恩典。[79][80]既然神已稱信徒為義人,就不再定他們的罪。[81]與路德宗不同,歸正宗更強調「一次得救,永遠得救」。[82][註 6]

此外,歸正宗與部分浸信宗教會也接受加爾文預定論,認為得救是神的揀選,而非人自由意志的選擇。若人能主動選擇神,就與聖經中神主動揀選人的教導相矛盾。

聖經教導稱義是人在神面前獲得公義地位的唯一渠道,使人能與神恢復關係。因人本性墮落,並非天然屬神,反而是「可怒之子」(《以弗所書》第2章第1節至第3節)。神的忿怒是否留在人身上,取決於人是否接受祂所提供的救贖安排(《約翰福音》第3章第36節)——即藉着耶穌基督的救恩(《羅馬書》第3章第23節至第24節)。只要相信耶穌,罪人就能在神面前被稱為義人。[78]

天主教

天主教承認信仰的力量,但是這不是得救的充分條件。天主教教導人稱義靠着信心,但也要靠着行為(善工、守律法)得救,《天主教教理》多處指出兩者俱備才是完滿的信仰:

基督徒及已成義的人依然有遵守十誡的責任...眾人因信德、聖洗及遵守誡命而得救 ——《天主教教理》第2068條 [87]
在聖神和愛德的推動之下,我們才能為我們自己並為他人賺得為成聖、為增加恩寵和愛德,一如為得到永生有用的恩寵。 ——《天主教教理》第2010條 [88]
我們能為自己和為別人賺得一切有用的恩寵,為到達永生,和得到必須的世物。 ——《天主教教理》第2027條 [88]
訓導的權威也伸展到自然律的特殊規範,因為造物主要求遵守的這些規範,為得救是必要的。 ——《天主教教理》第2036條 [88]

由於始祖亞當厄娃犯了原罪,人一出生便有。天主愛人,願意派遣祂的聖子耶穌來到世上救贖人類,人類方能藉着基督的聖死及復活,與天主修和。故人若透過皈依基督,悔改過錯,便能重新獲得天主的神聖恩寵

人在領洗時,獲免除過去所犯的一切罪過和罪罰。堅振聖事,則是「領受」天主聖神,讓領洗時所得的聖寵在心中更堅固。藉聖神的力量,能推動人多行善功,並負起信徒使命,作基督的見證。成人領洗者於領洗時同時領取堅振聖事。嬰兒領洗者,則在懂事或成年後,需學習及認識天主教信仰,方能領取堅振聖事,成為天主「真正」的子女。

天主教信仰,除主張悔改皈依外,同時強調需於生活中活出基督的愛。人性的軟弱使很多人在接受天主信仰後繼續犯罪。但天主願意人讓透過辦告解,而得到罪過的赦免。故信友犯罪後,能透過修和聖事,增聖寵、加聖佑,藉聖神的力量,改除惡習、修德行善,與天主關係更親密,成為更愛天主的人[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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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正教

東正教透過對「聖化」的積極肯定,間接否定新教所主張的「唯獨信心」與「因信稱義」,認為稱義不僅是神的工作,也需要人的參與與配合,亦即「人神同工」。[91][92]

稱義的標準

聖經》裏對於上帝宣布人為義一事討論得最明確詳盡的一本書是《羅馬書》。作者保羅在《羅馬書》所提出的論據要點是:猶太人外邦人都無法通過行為,無論是謹守摩西律法或僅是由於尊重本能的道德律而行善,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的地位[93]。惟獨藉着相信耶穌基督,猶太人和外邦人才能得以稱義[94]。《羅馬書》最後幾章(第12-15章)勸告信徒要有敬虔的行為,但不是為了稱義,乃是稱義之後出於感恩自然流露出的好行為[95]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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