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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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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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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權,在政治學和國際法中常簡稱為國家(英語:state),或稱政體(polity),是一個在特定領土內對其人口行使主權的政治組織。[1] 它擁有一套治理機構,即政府,並透過這些機構來行使其權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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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的卷首插畫,象徵一個由人民構成的強大主權國家。

根據馬克斯·韋伯的經典定義,國家是一個「在特定領土內成功地聲稱對合法使用武力的壟斷權的人類社群」。[3][4] 這意味著國家擁有武裝部隊法院警察等機構,並將其視為維持秩序的合法工具。現代民族國家是當今世界人民所歸屬的主要國家形式。[5]

詞源

英語中的「state」及其在其他歐洲語言中的同源詞,最終源自拉丁語的「status」,意為「狀況、條件」。[6] 隨著14世紀羅馬法在歐洲的復興,該詞開始指代人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君主的特殊地位。在16世紀,馬基維利的著作,尤其是《君主論》,在推廣「state」一詞的現代意義上扮演了核心角色,使其與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及執法機構聯繫起來。[7]

漢語中用「國家」一詞附會西方的state,是在西學東漸時期開始的;同時,亦與更廣義的、泛指「地球上一個獨特的區域」的地理政治術語混為一談。在中國古代,「國家」多指由特定家族建立的王朝,而非現代政治學意義上的國家政權。[8]

定義與主權

關於國家的定義在學術界並無完全共識,不同的定義往往反映了不同的理論視角。[9] 在國際法上,1933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為國家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經典的四個標準:首先是擁有固定的『人口』;其次是界定的『領土』;第三是有效的『政府』;最後是與他國交往的『主權』能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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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被一個聯合國會員國不承認的聯合國會員國
  被至少一個聯合國會員國承認的非聯合國會員國
  僅被其他非聯合國會員國承認的非聯合國會員國

主權是國家政權的核心概念。關於主權的承認,國際實踐介於兩種主要理論之間。宣告說(Declarative theory)認為,只要一個政治實體滿足了國家的基本標準(如蒙特維多公約所列),它就是一個國家,無論是否得到他國承認。[11] 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則主張,一個實體只有在被其他現存國家承認後,才能成為國際法下的國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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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區分

在政治學中,國家政權(State)與政府、民族及公民社會等概念有明確區別。國家政權是永久性的、非物質的政治實體;而政府是暫時性的,由一群特定的人組成,負責在特定時間內管理國家機器的行政官僚體系。政府是國家權力行使的代理者。[13] 國家政權是一個政治法律概念,擁有明確的邊界和權力機構;而民族(nation)則是一個文化政治概念,指涉一群因共同語言、文化或歷史而產生認同感的人群。[14] 公民社會則由獨立於國家的各種組織、運動和個人組成,例如教會、非政府組織、工會等。[15]

歷史演進

人類歷史上大部分時間生活在無國家社會中。最早的國家形式約在5,500年前,隨著農業發展、城市興起和文字發明而出現。[16] 最早的國家出現在美索不達米亞古埃及古印度中國美洲安地斯文明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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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繪羅馬元老圍繞凱撒的畫作。古羅馬的政治制度對後世國家理論產生了深遠影響。

古希臘城邦是第一個明確闡述國家政治哲學的文明,發展出公民權和直接民主等概念。古羅馬則從羅馬共和國發展出羅馬法,為後世的法律體系奠定基礎。在歐洲中世紀,權力分散在封建制度的領主之間,尚未形成中央集權的現代國家。[18]

現代國家體系約在15世紀後期於西歐開始形成。君主透過戰爭和官僚體系建設,逐漸將權力集中,擊敗了教會和封建領主等競爭對手,形成了在明確領土上擁有絕對主權的君主專制國家。[19] 西發里亞和約被視為確立國家主權原則的里程碑。這一過程伴隨著常備軍、中央稅收制度和專業外交體系的建立。

國家起源理論

關於國家如何形成的理論,主要可分為兩大流派。第一種是契約論(Contractarian View),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擺脫「自然狀態」下的混亂與不安全而自願達成的社會契約的產物。思想家如托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維坦》中描繪了這種狀態的恐怖,而約翰·洛克則強調人們為了保護其天賦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而同意建立國家。[20][21] 第二種是掠奪論(Predatory View),此觀點以查爾斯·蒂利為代表,認為國家類似於一種「有組織的犯罪」,透過提供保護來向人民收取費用(稅收)。蒂利著名地提出「戰爭製造了國家,國家發動了戰爭」(War made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made war),認為現代國家的形成與其在戰爭中汲取資源和消滅內外競爭對手的能力密切相關。[22]

國家功能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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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產業工人組織(IWW)海報《資本主義制度金字塔》(約1911年),描繪了對國家與資本主義結構的批判視角。

關於國家在社會中扮演何種角色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多元論(Pluralism)將國家視為一個中立的競技場,各種利益團體在此相互競爭,國家政策是各方力量妥協和談判的結果。羅伯特·達爾認為,在一個多頭政治(polyarchy)中,沒有單一團體能永遠主導國家。[23] 馬克思主義(Marxism)則持相反觀點,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統治階級(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即資產階級)用來壓迫和剝削被統治階級的工具。國家並非中立,而是服務於統治階級的經濟利益。《共產黨宣言》稱國家為「管理整個資產階級共同事務的委員會」。[24] 制度主義(Institutionalism),特別是新制度主義,將國家視為一個擁有自身利益的自主行動者。國家官僚和政治人物有其獨立的目標,並不總是屈從於社會壓力。西達·斯考切波等學者認為,國家的「自主性」和能力是理解其行為的關鍵。[25] 最後,無政府主義(Anarchism)認為國家本質上是統治和壓迫的工具,無論由誰掌控,因此主張廢除國家,建立一個基於自願合作的無國家社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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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理論

國家政權通常依賴其合法性(legitimacy)來維持統治。[27] 根據馬克斯·韋伯的分析,合法性的來源有三種理想類型。第一種是傳統型權威,基於悠久的傳統和習俗,人們相信統治者擁有神聖或繼承而來的權力,例如君權神授說。第二種是感召型權威(卡理斯瑪型權威),基於領導者非凡的個人魅力、英雄氣概或神聖特質,使追隨者自願服從。第三種是法理型權威,基於一套非個人的法律和程序,權力來自於職位而非個人,人們服從的是法律本身。韋伯認為,現代國家主要依賴法理型權威。[28]

國家失敗

國家失敗(Failed state)指一個國家政權無法履行其核心職能,特別是無法維持對其領土的暴力壟斷。失敗國家的特徵包括制度崩潰、內戰、犯罪猖獗以及無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29] 學者們將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即國家有效制定和執行政策、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視為衡量國家強弱的關鍵指標。晚近形成的國家,特別是許多前殖民地,由於缺乏歐洲國家早期形成時的戰爭壓力、面臨內部族群分裂以及繼承了剝削性的殖民制度,其國家能力往往較弱。[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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