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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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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官伎,又稱公妓公娼[1]:7官娼官奴官柳籍妓籍娼官身官使婦人[2]:9官使女子[3]:26等,是古代中國隸屬於各級政府、接受直接或間接管理[4]:99,從事歌舞、音樂、雜技等才藝表演和性服務妓女[1]:7[3]:25

中國古代依歸屬將妓女分為官妓、宮妓營妓家妓私妓廟妓[2]:8。廣義上的官妓又包括宮妓、營妓,按所處地域分為京師官妓和地方官妓[1]:7,地方官妓又可稱郡娼府娼[3]:25(府妓)邑妓州妓縣妓[2]:9。唐代地方官妓因屬樂營管理,又稱樂營妓人樂營子女[3]:26。從職業技能上,又可分為聲妓(歌妓)樂妓[5]:93舞妓詩妓詞妓飲妓毬妓優妓繩妓[2]:9

官妓的直接來源,一是樂戶世襲,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罰為官奴。至宋代,私妓變成為官妓的直接來源之一。而私妓又以因戰亂、貧窮等因素自願或被動成為娼妓,人口販賣中的賣良為娼為主[1]:11—14。官妓社會地位低下,屬賤民之類,又作「官家奴隸」。宋朝史籍則多將官妓喚作「奴」、「官奴」。個人處境又因種種因素而有所區別[1]:16—17。自宋朝起,官妓雖存,但因行政體系轉型,元代明代政府均禁止官員嫖娼、與官妓發生性關係[4]:103[6]:64。明朝宣德年間,徹底廢除官妓制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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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設置「女閭」[1]:7、「女市」,以興辦妓院課稅充國庫之用,並為吸引拉攏四方遊士[7]。一般認為,這是官妓的開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8]

  1. 由鄉村流入城市謀生困難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業者家庭的女眷;
  2. 充當奴隸的女性;
  3. 由戰敗國所俘虜的女性。

在此後,當時的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7]

漢朝到六朝,為軍隊服務提供性服務的營妓和貴族、士大夫家庭豢養的提供歌舞表演和性服務的家妓是主流[5]:93北魏時設立樂籍制度,歌妓與娼妓都被劃分賤民,一般世代相襲,很難脫籍,社會地位很低[1]:11

隋煬帝時,將各地樂人盡集於洛陽。此後,隋煬帝「乃大括樂人子弟,悉配太常,並於關中為坊置之」。這一系列制度變革構成了唐宋教坊歌妓的雛形[1]:10

唐朝時,「妓」雖然仍是音樂歌舞、繩竿球馬等女藝人的統稱,但已用來稱呼提供性服務的職業娼妓[3]:25。妓女可分為宮妓、官妓(包括營妓)、家妓職業娼妓女冠式娼妓幾類。為皇室服務的宮妓包括教坊伎女和梨園樂妓[5]:93。一般不將宮伎、家伎視為賣淫者[2]:9

是否將唐朝官伎視為賣淫者,有不同意見。有研究者稱營妓提供性服務,但官伎一般不提供性服務[2]:9。有研究唐朝官妓者,稱「她們雖然也常常以獻藝為主,並不單純賣身,但大體上具有後來意義上的娼妓性質[3]:25。」

唐長安城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內的妓女[9][10]。教坊歌妓來源於平民出身但家庭貧困,因此選擇從藝的女子,其他一些來源於世襲的藝人家庭。[11][12]。平康坊內的妓女則大來源於被拐賣,被誘騙的女子[13]。有研究者指,唐代著作中,常用官妓之稱,但長安妓女卻無一處稱作官妓。當時,教坊女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官府不供給衣食,由她們自行營業。相對地方官妓受到藩鎮割據而被地方長官壟斷的局面,到唐朝中後期,長安官妓逐步向自由職業娼妓轉化。而平康坊內的妓女則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動範圍往往無法離開妓院,甚至去寺廟也需要向老鴇繳納金錢[3]:27—28

唐朝至宋朝,允許官員在入仕前與官妓在內的妓女往來。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員宿娼,即與妓女發生性關係。至遲在宋仁宗時,已開始使用「踰濫」這一罪名。雖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藉由律令,不斷限制官員於宴會時以妓樂陪侍。官員若與官妓發生性關係,係為明確的罪責。所以後人認為「宋時閫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實際上,宋朝官員因宿娼、狎妓受罰的依然屢見不鮮。現代研究者認為宋代對官員宿娼的限制、約束,是因「門閥世族消逝、科舉制度發達帶來的官僚隊伍專業化、行政部門效能化」而產生。而官妓「物化的身體則始終是權力的祭品,她們沒有權力選擇是否與官員苟合」,東窗事發後成為犧牲品[4]:101—104

宋朝官妓脫籍從良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一般需向從六品及以上官員呈文申請,獲得許可,方能由樂營將落實,反之亦然。這使得地方長官——州郡太守對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權。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為「存在着一種隱形的張力,像一根繩索羈絆於她們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宋朝之後,禁止官員法制化。元朝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詔令,「不畏公法官吏人等,每因差使去處,公明輪差娼妓寢宿,今後監察御史、按察司嚴行糾察,如有違犯之人,取問明白,申台呈省。其應付娼妓官吏,與宿娼之人一體坐罪,仍送刑部標籍過名。」[4]:103

明初,政府南京乾道橋設立富樂院,復移於武定橋等處,匯集全國各地的官妓。又在南京城內各處建十六樓,以為官營妓院,接待四方商賈[6]:64—66。或說,十六樓最初為江東門外的十酒樓,其中五家被劃分為歌妓,並不隸屬於官妓[14]。當時,明朝政府禁止官妓服務官員,而服務於商人、市民、士子。官員宿娼,罪亞殺人一等。宣德時,進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員[6]:64。一般認為,宣德年間徹底廢除官妓制度。此後,娼妓私妓為主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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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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