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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總統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國家元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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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總統(德語:Bundespräsiden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通常簡稱為聯邦總統(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其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佈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且獲得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法律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德國的國家政體是議會制(內閣制),聯邦政府向聯邦議院負責。聯邦總統只是虛位元首,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而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決定國家大政方針[1]。
德國現任聯邦總統為弗蘭克-瓦爾特·施泰因邁爾,2017年3月19日上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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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德國總統的前身是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聯邦大總統(Reichspräsident)。與魏瑪共和國時期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相比,聯邦總統的職權已被明顯削弱[3]。
1919年的魏瑪憲法賦予國家總統很大的權力,不僅享有代表國家的職權,而且可以通過解散議院和任免總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治,還有權頒布緊急狀態法案,另外,總統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領導人。魏瑪時期的總統被稱為「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4]。
經過1932年選舉後,納粹黨成為國內第一大黨,但希特拉尚未執政,因為德國聯邦大總統興登堡拒絕任命他為總理,反而任命德軍步兵上將施萊謝爾為總理。在前總理巴本唆使下,終於在1933年1月30日,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德國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正式獲得執政權。
1934年,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把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稱帝國元首兼總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總統、總理、三軍最高統帥的職務於一身,廢止共和國,建立納粹獨裁政權,直至1945年二戰結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憲法性質的《德國基本法》生效,該基本法吸取歷史教訓,大幅度限制聯邦總統的政治權利,聯邦總統不能單獨任命聯邦總理,也不能單獨頒布緊急法案,也不享有對國家軍隊的最高統率權。《基本法》明確聯邦總統的職權,同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聯邦憲法法院相互牽制。
1949年8月,聯邦大會選舉特奧多爾·豪斯為德國第一位聯邦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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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德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行使以下職權:
- 對內對外代表德國(參加國家、社會和文化活動,訪問各聯邦州和城市,在外國進行國事訪問,接待外國國家訪客);
- 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但調整聯邦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應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聯邦立法機構的同意;
- 簽發國書和派遣德國駐外國使節,接受外國國書並接待外國駐德國使節。
總統還行使以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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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和任期
德國總統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不經討論而交付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由各州議會機構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
聯邦總統任期5年,經再次選舉僅可以連任一次。凡年滿40周歲並享有聯邦議院選舉權的德國人均可參選。
對聯邦總統故意違反德國《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彈劾請求。聯邦憲法法院經確認可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
聯邦總統在無法行使其職權或提前卸任時,其職權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
歷任總統
表示代理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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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德國總統可以指: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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