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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案 (梁鎮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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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案 (梁鎮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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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案(英語: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是一宗香港訴訟 (又稱梁鎮罡案),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與其伴侶爭取同性伴侶福利和合併報稅的案件,該案最終由梁鎮罡勝訴。[1]

事实速览 梁鎮罡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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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時序

申請司法覆核的梁鎮罡,自2003年受僱於入境處,並於2014年4月與伴侶Scott Adams 先生,於新西蘭結婚。

嘗試更新其婚姻狀況

梁鎮罡曾去信公務員事務局,查詢是否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更新其婚姻狀況。他獲回覆這段婚姻不構成婚姻狀況改變。在結婚後,梁鎮罡去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他被拒更改婚姻狀況一事,其伴侶也不獲公務員配偶福利及牙科福利等。司長於2014年12月回覆,指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為有效婚姻,因此其伴侶不被視為公務員配偶,亦不能享有配偶福利。

申請合併報稅

梁鎮罡曾嘗試使用電子報稅系統報稅,但因兩人的稱謂相同而無法合併報稅。他以電郵去稅務局查詢,稅務局於2015年6月回覆,指《稅務條例》中,同性婚姻不被視為有效婚姻。

梁鎮罡於2015年9月以紙本表格形式,向稅局合併報稅被拒,理由為二人並非異性夫婦,無權進行合併報稅。

梁鎮罡於2015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按《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稅務條例》作出的相關決定。

各級法庭的裁決

高等法院原訟庭

法官在2017年4月裁定挑戰「福利決定」得直,但是駁回合併報稅的申請。

法院認為「同性伴侶無法獲得公務員配偶福利」是對性傾向作出的差別待遇,所以公務員事務局需要提出理據,但是由於無法提出有關理據,所以申訴得直。

法院認為,稅務局就《稅務條例》中「婚姻」的詮釋沒有問題,認同「同性婚姻」不屬於《稅務條例》中的有效婚姻。所以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公務員事務局及梁鎮罡也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於2018年6月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梁鎮罡就兩項決定提出的上訴也失敗。

法院認為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的決定,或會按性傾向造成間接歧視,但是這些措施能達至「保護婚姻特有地位」的功能,並認為這些措施是合理的。

梁鎮罡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

梁鎮罡提出三個爭議:

  1. 就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報稅資格,「保障異性婚姻」這個目的,跟「同性及異性伴侶之間的差別待遇」是不是有合理關聯?
  2. 在考慮相稱原則及相關爭議時,本地法律環境及社會情況,包括時社會對婚姻的社會道德價值觀念,是否相關的考慮因素?
  3. 對於配偶福利和合併評稅資格方面的差別待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和稅務局局長是否有理可據?

終審法院認為,「保障一夫一妻異性婚姻制度」是一個合理目的。社會對婚姻的觀點並不相關,相反,因欠缺社會共識而拒絕少數人的申索,是牴觸基本權利。就每宗被指遭受差別待遇的案件,法庭應採用QT案中所訂下的「有理可據四步驗證」。

法庭認為同性婚姻的「公開性」及「排他性」,與異性婚姻類同,卻無法得到公務員配偶福利,也不符合合併報稅資格,是屬於差別待遇。儘管「保障異性婚姻」是一個合法目的,但是僱傭及稅務福利延伸至適用於同性已婚伴侶,並不會削弱異性婚姻地位,因此合法目的及差別待遇亳無關聯。[2]

由於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作出的差別待遇無理可據。法庭於2019年6月6日裁定梁鎮罡兩項司法覆核得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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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影響

公務員配偶福利

  • 在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的公務員,其配偶也享有相同的公務員配偶福利。
  • 按原訟法庭發出命令當天起計,賠償司法覆核申請人相關的福利。

稅務合併報稅

  • 更改《稅務條例》中對「婚姻」的詮釋,不論是同性或異性的二人,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法律締結的婚姻,亦獲承認。
  • 把《稅務條例》有關「丈夫與妻子」的字句,解讀為「已婚人士與其配偶」。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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