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江西省臨時約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江西省臨時約法,由辛亥革命中江西獨立以後,江西督府參事廳於1912年1月制訂,時任江西都督馬毓寶公佈,全約法共七章六十條。[1]
中國地方憲法 | |||||||||
辛亥革命 | |||||||||
鄂州約法 | |||||||||
廣西約法 | |||||||||
江蘇約法 | |||||||||
浙江約法 | |||||||||
江西約法草案 | |||||||||
貴州憲法大綱 | |||||||||
蜀軍政府政綱 | |||||||||
聯省自治 | |||||||||
湖南省憲法 | |||||||||
九九憲法 | 三色憲法 | 浙江省自治法 | |||||||
四川省憲法草案 | |||||||||
廣東省憲法草案 | |||||||||
福建省憲法 | |||||||||
福建省憲法施行法 | |||||||||
河南省憲法草案 | |||||||||
江蘇省制草案 | |||||||||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
制定過程
《江西省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時期江西省在宣布獨立後頒布的地方憲制文件。辛亥革命爆發後,江西是繼湖北、湖南之後第三個宣布獨立的省份,由舊軍官馬毓寶率先舉事。然而,由於其政治理想不足,加之省內各方勢力分裂,江西政局一度混亂,省臨時議會遲遲未能召開,導致約法的制定被推遲。在此背景下,先行頒布的《南昌軍政府內部組織條例》成為穩定政局的手段。該條例幾乎照搬湖北的《中華民國軍政府暫行條例》,賦予都督極大權力,軍政大權獨攬,明顯削弱民政地位。這種安排在江西分裂狀態下有利於鞏固革命黨對全省的控制。然而,條例僅適用於南昌軍政府,未能統一全省政制。江西當時除南昌外,還有四個「軍政分府」,形成割據局面,急需一部統一性的法律文件[2]。
1912年1月6日,江西臨時議會終於召開,由80名縣代表與40名舊諮議局代表組成,但約法的制定並非出自這一民意機關,而是由參事廳起草完成。1月24日,《江西省臨時約法》由馬毓寶正式公布,布告稱在全國憲法未出之前,特制定約法七章以治理全省政務[3]。
該約法主要沿襲宋教仁等人擬定的《鄂州臨時約法》,立法體例幾乎一致,僅作小幅調整。這種高度借鑑體現了江西與湖北、湖南等地同屬革命黨陣營,政治立場與法律框架趨同的現實。雖然參事廳是約法的直接制定機關,但江西諮議局在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約法相關會議多在諮議局場所進行,成員亦多為地方名流,在立法中發揮了影響力。辛亥革命後,這些諮議局人士迅速轉化身份,成為臨時議會成員乃至政府要員,從幕後諮詢走向政治前台[4]。
Remove ads
內容
《江西省臨時約法》內容[5]:
- 第一章 總綱
- 第二章 都督
- 第三章 人民
- 第四章 政務委員
- 第五章 議會
- 第六章 司法
- 第七章 附則
《江西省臨時約法》是江西省議會的法律執行框架。但《約法》對江西各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的設計並不周全。例如,都督無解散議會或否決議案的法定權力,議會的權力又僅限於彈劾政務員而不及都督[6]。其體例基本仿效《鄂州臨時約法》,但在編排上有所差異,尤其將「人民」置於「都督」之後。這部約法指定其在「江西固有之區域」內有效,待《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即行廢止[4]。
政權設計以都督為核心,權力高度集中。都督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一次,但職權範圍遠超一般民選官員。其權限涵蓋總攬政務、統率軍隊、制定與裁決法律、公布法規、人事任免、授勳與赦免等,幾乎具備元首性質。特別是「裁決法律」與「公布法律」的規定,使都督兼具立法與行政大權,且其制定的規範性命令也可被視作「法律」,進一步擴大了權力邊界[4]。
都督與議會關係上,都督可以單獨提出法律案和預算案,有權召集臨時議會,並在一定範圍內否決議會決議。議會不能彈劾都督,導致其權力缺乏實質性制衡。政務委員由都督任命,主要職司執行法律、處理政務和發布命令,對都督負責而非議會負責,因而更像是都督的屬僚。但政務委員在預算、公債等財政事務上仍需議會同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作用。
議會則為民選機構,擁有制定法律、審議預決算案及質詢政務委員的權力,並可在高門檻下彈劾政務委員,但不能制約都督。議員在會內享有言論免責及會期中特別人身保護,儘管操作程序上存在模糊。總體而言,政權架構以都督獨尊為核心,議會與政務委員扮演有限制衡角色。
《江西約法》將「義務」置於「權利」之前。義務僅兩項:納稅與服兵役,反映戰時對軍餉與兵源的迫切需求。人民權利的規定共14條,涵蓋四類:
- 平等權,如法律上一律平等、請求審判權;
- 人身權,如住宅權、遷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身體自由;
- 財產權,如營業自由、私有財產保障;
- 政治權利,如言論出版自由、請願與訴願權、選舉與被選舉權、參加考試以求取官職等。
司法部分集中於第六章「法司」,體現了司法獨立和權力分立的理念。法司由都督任命的法官組成,編制和資格由法律規定。法官享有任期保障,非依法律處分不得免職。法司負責民刑案件審判,以江西軍政府名義行使,顯示其組織獨立性。行政訴訟則排除軍政府名義,避免政府既為當事人又為審判者的不公。審判原則上公開進行,但涉及治安或風俗時可秘密進行[4]。
參考文獻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