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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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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憲法》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福建省的一份憲法文件,於1925年1月13日由福建省議會通過,但因當時的掌權者反對而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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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1922年12月14日,在內部政局極不穩定、外有軍閥施壓的困局之下,福建省議會通電宣布啟動省憲起草工作,正式揭開福建省憲運動的序幕。
當日,福建省議會召開臨時會議,着手討論省憲的制定事宜,陸續通過《福建省制憲規程》《福建省制憲籌備處條例》《福建省憲法起草員選舉法》以及《福建省議會省憲審查員選舉法》。福建省議會依照相關規定選出17名籌備員,組成制憲籌備處,任命薩鎮冰為處長,鄭豐稔與雷壽彭為副處長。
根據《制憲規程》,福建省議會又選舉產生起草員9人、審查員15人,全面承擔起福建省憲的起草與審查工作。
1923年8月15日,起草員會議召開,推舉王孝泉為委員長。此後,起草員共召開22次大會,完成《福建省憲法》及其施行法草案的擬定。
1924年7月16日,省憲審查員會議舉行,由施蔭棠任審查長,李育民、陳延香任副審查長,隨後共召開13次大會。審查程序完成後,制憲籌備處依法將草案分送各縣,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據籌備處公布的結果,當年年底共有56個縣函文表示認可,複決手續正式完成。
1925年1月13日,福建省議會召集各界召開大會,正式公布《福建省憲法》和《福建省憲法施行法》。
然而,僅過半月,1月30日,由段祺瑞擔任臨時執政的臨時執政府發電回應:「國憲尚未解決,省憲應暫緩。福建省憲礙難認為有效。」隨即,福建軍務督辦周蔭人和福建省長薩鎮冰聯名宣布:「福建省憲法不合法,應加以否認。」至此,福建省憲運動宣告失敗,福建省議會也於1926年被解散[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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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例
《福建省憲法》作為福建省的根本大法,仿照聯邦制的法理架構,以「憲法」之名正式制定。全文分18章,共計207條。《福建省憲法施行法》與《福建省憲法》同時公布,是憲法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也使《福建省憲法》更加完善與完整[1]。
評價
岳陽職業技術學院的劉滄海認為,《福建省憲法》的結構展現出制憲者較高的立憲水平。其序言簡潔明了,既闡明了制定憲法的宗旨,又充分契合作為省級憲法的地位與價值。在整體編排上,第一章為總綱,明確福建省為中華民國的一個自治省,省的自治權屬於全體省民。將省的地位及自治權的歸屬置於開篇,意在突出省憲法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第二章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省的各項權力,緊接總綱之後,充分反映了本憲法強調確立省權的基本立場。第三章至第五章規定了省民的權利義務以及生計、教育等內容,將這些基本人權相關條文置於憲法前段,體現了對人權的重視,這在當時社會背景下尤為難能可貴。然而,此類條文置於省權之後,又反映出制憲者的基本判斷:只有在省權獲得確認、社會秩序得以建立的前提下,省民的各項權利與基本生活條件才有實現的可能。若省權不穩,權利保障亦無從談起。第六、七章分別對省議會和省務院作出規定,並將省議會置於省務院之前,體現了「議會至上」的理念,即政府權力源自議會,並須對其負責。第八章至第十三章詳述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及監察、審計、考試等專門機關的職能,呈現出明確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安排,展現了制憲者對憲政原理的深刻理解和較高的技術水準。第十四至第十六章則涉及省以下地方自治組織的規範,而第十七、十八章分別對憲法的修正、解釋及附則作出安排。將這些內容置於最後,尤其將憲法修正與解釋單獨成章,體現出制憲者在制度設計上的嚴謹與周全[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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