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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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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政權(英語:Hybrid regime)[a]是一種政治體制,通常是由威權政體向民主政體(或反之)的不完全民主轉型所致。混合政權被定義為兼具專制特徵和民主特徵的政體,可以同時進行政治鎮壓和定期選舉。根據一些定義和衡量標準,混合政權通常出現在自然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例如石油國家。 [10][8][11]儘管這些政體會經歷內亂,但它們可能在數十年內相對穩定且頑強。冷戰結束後,混合政權有所興起。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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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政權」一詞源自於一種反對專制或民主二分法的政治體權多元化觀點。 [14] 現代學術界對混合政體的分析關注民主制度的裝飾性(例如,選舉不會導致權力更迭、不同的媒體傳播政府觀點、議會反對派與執政黨投票方式相同等等)。 [15] 由此得出結論,民主倒退、向威權主義的過渡是混合政權最普遍的根源。 [16] 一些學者也認為,混合政權可能模仿完全獨裁。 [17][18]
整體而言,研究人員對於如何定義或衡量混合政權尚未達成共識。因此,關於哪些國家應被視為混合政權存在很大分歧,任何對典型混合政權的描述都需要放在具體的定義和衡量標準背景下看待。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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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學者們根據其主要學科對混合政權的定義各不相同。 [20] Christoph Mohamad-Klotzbach 認為:「有些學者認為,民主不足和專制不足可以被視為混合政權的例子,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混合政權兼具民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特徵。」[3] 學者們也爭論這些政體是處於穩定期還是本質上是一個穩定的政治體系。 [21][22][23][24][25][26][27][28]
1995年,特里·卡爾提出了「混合」政權的概念,簡單地定義為「結合了民主和威權主義元素」。 [29]
根據 Matthijs Bogaard 教授的說法,混合類型是[30]
不是減弱的亞型,因為它們並不缺乏特徵的充分發展,而是表現出兩種基本類型的特徵的混合,因此它們同時結合了專制和民主的維度或制度
Pippa Norris將混合政權定義為:[31]
這一體制的特點是行政權力制衡薄弱,選舉存在缺陷甚至暫停,反對派力量四分五裂,國家限制媒體自由、知識分子和民間社會組織,限制司法獨立並無視法治,安全部隊侵犯人權,容忍威權價值觀。
Henry E. Hale將混合政權定義為;[32]
一種將部分民主元素和部分專制元素以顯著方式融合的政治體制。然而,它並非一個「折中」的類別:混合政權有其獨特的動態機制,並非簡單地將民主政體的一半加上專制政體的一半。
Leonardo Morlino將混合政權定義為;[33]
一套持續存在了大約十年的制度,無論其穩定與否,都先於威權主義、傳統政體(可能帶有殖民特徵)或甚至最低限度的民主而存在,其特點是有限的多元化和獨立自主的參與形式的瓦解,但至少缺乏最低限度民主的四個方面中的一個
Jeffrey C. Isaac 教授將混合體制定義為:[34]
混合政權有一個共同點,即它們都存在競爭,儘管掌權的政治精英會故意重新安排國家法規和政治舞台,以獲得不正當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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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根據吉列爾莫·奧唐納、菲利普·C·施米特、拉里·戴蒙德、托馬斯·卡羅瑟斯等學者的看法,混合政權的特徵有:[27][36]
- 擁有民主政權外在屬性,比如選舉、多黨制、合法的反對黨等。
- 在政治決策過程中,公民利益的代表性不足(這意味諸如工會等公民團體的失能,或是受國家控制)。
- 政治參與程度低。
- 宣示性、或形式上的政治權利與自由,要實際執行這些權利與自由會有困難。
- 公民對政治機構的信任度低。

筆記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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