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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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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憲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國會提議,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國憲法修正提議。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用州制憲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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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生效的修正案
目前美國憲法共存在二十七項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前十項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由於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十七項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在南北戰爭後五年內通過,被稱為重建修正案。只有第十八修正案被其後的第二十一修正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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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准生效的憲法修正案

有六個修正案已通過國會參眾兩院,但之後至今卻仍沒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所批准。其中四項修正案在技術上還有待州議會的決定(實際上已擱置),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期限,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提出該修正案的決議案的期限,雖然這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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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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