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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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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英語: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前譯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屆會,是聯合國大會的計劃外會議,旨在就特定問題提出緊急建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章,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常受託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1950年11月3日,大會通過聯合國大會第377號決議(聯合起來爭取和平),由此擴大了大會的權限,可審議此前僅由安理會負責的議題。根據該決議,如果安理會因缺乏一致意見無法就某一問題作出決定,大會可在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會議審議同一事項。[1][2][3][4]
緊急特別會議很少見,這一點反映在聯合國歷史上只有11次這樣的會議上。此外,除第7次和第10、11次分別重新召開4次、17次和6次外,大多數緊急特別會議為單次會議。
來由
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是基於聯合國在1950年11月3日通過的第A/RES/377(V)號決議,該決議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遇似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發生之時,如因常任理事國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時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原文如下:
...特決議安全理事會遇似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發生之時,如因常任理事國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則大會應立即考慮此事,俾得向會員國提出集體辦法之妥當建議,倘系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並得建議於必要時使用武力,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當時如屬閉幕期間,大會得於接獲請求後二十四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屆會。緊急特別屆會之召集應由安全理事會依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請求為之,或由聯合國過半數會員國請求為之。[5]
程序
召集緊急特別會議的程序載於《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與緊急特別會議有關的規則如下(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將需要的安理會成員數從7個國家增加到9個國家)[6]:
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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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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