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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檢察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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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簡稱花蓮地檢署或者花檢,是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
沿革
依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史,今日之花蓮縣於1895年(明治28年)起先劃歸臺南縣、後改稱「臺南民政支部」、1896年(明治29年)再改回臺南縣;1897年(明治30年)劃歸臺東廳;至1909年(明治42年)始設花蓮港廳。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日本政府於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立11座法院支部,包括臺灣總督府法院臺南、鳳山、恆春等支部,其中之一的管轄區包含今之花蓮。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7月15日後,今日之花蓮曾先後歸臺東地方法院與恆春地方法院管轄。1898年(明治31年),臺東廳再度成為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區。1909年(明治42年),花蓮港廳改歸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出張所管轄區。1920年(大正9年),始設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管轄區包括花蓮港廳及臺東廳。1936年(昭和11年)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出張所改制為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並設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檢察局,位於花蓮市中正路三二一號。[1][2][3][4][5]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1946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派鄭松筠首席檢察官赴花蓮接收,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檢察局更名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檢察處。1952年,更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1980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檢察處隸屬行政院法務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5]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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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域
機關組織
- 檢察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法醫室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總務科
- 研考科
- 法警室
- 觀護人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資訊室
重要偵辦案件
- 1992年,1992年花蓮縣立法委員選舉集體作票事件: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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