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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叛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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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重叛逆罪high treason),或稱大逆罪,現代亦稱叛逆罪叛國罪,是指一系列對王室不忠的罪行。構成重叛逆罪的行為包括密謀殺害君主;與君主的妻子、未婚長女或王位繼承人的妻子通姦;對君主發動戰爭並附和君主的敵人,為其提供援助或鼓勵;以及試圖破壞合法建立的繼承順序。歷史上還有其他幾種罪行被歸為重叛逆罪,包括偽造貨幣和擔任天主教神父。[1]

叛逆罪與輕叛逆罪不同;後者是指反對君主特定臣民的犯罪,僅限於謀殺法定上級,包括僕人謀殺主人、妻子謀殺丈夫或教士謀殺主教。輕叛逆罪自1828年起歸入謀殺罪,因此如今的重叛逆罪可簡稱為叛逆罪。

叛逆罪作為最嚴重的犯罪(高於謀殺或其他重罪),通常被認為威脅國家安全,因此面臨極其嚴厲的處罰。直到19世紀,叛逆罪的常用刑罰都是絞死並車裂。《1823年死刑判決法》頒布後,叛逆罪成為除謀殺罪外唯一必須判處死刑的犯罪。但《1998年刑事犯罪和擾亂秩序法英語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生效以後,英國叛逆罪的最高刑降為終身監禁。[2]

最後一名叛逆罪被告是威廉·喬伊斯。1946年,他因參與納粹對英廣播宣傳而被絞死。最近一次有關叛逆法的定罪在2023年——賈斯萬特·辛格·柴爾(Jaswant Singh Chail)被控謀殺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報道審判的媒體將其罪行簡單稱為「叛逆罪」, [3]但按照提出指控的法律,該行為實為「嚴重輕罪」(high misdemeanou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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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現今的叛逆罪法律包括:

  • 1351年叛逆法令(最近由《2013年王位繼承法》修訂):
    • 圖謀殺害君主、王后(但不包括王夫)、君主長子/女和繼承人
    • 侵犯王后、君主的未婚長女、君主長子之妻(僅當長子也是王位繼承人時)
    • 在王國領域內向君主發動戰爭
    • 擁護君主的敵人,在國內或國外給予其援助和鼓勵
    • 殺害國王的大法官司庫大臣或法官

北愛爾蘭

除1351年和1703年法令,舊愛爾蘭議會通過的另外兩項法令僅適用於北愛爾蘭。以下行為也構成叛逆罪:

  • 1537年叛逆法(愛爾蘭)英語Treason Act (Ireland) 1537
    • 企圖對國王、王后或其法定繼承人造成人身傷害
    • 企圖剝奪其頭銜
    • 公開宣布君主是異端、暴君、異教徒或篡位者
    • 以叛逆之舉拒絕向君主交還其要塞、艦船、火炮等軍事資產
  • 1542年愛爾蘭王位法英語Crown of Ireland Act 1542
    • 實施任何危害君主人身安全的行為
    • 從事任何可能擾亂或干擾君主對王位之擁有的行為

叛逆重罪

除叛逆罪外,《1848年叛逆重罪法英語Treason Felony Act 1848》(至今仍然有效)還設立了一項最高刑為終身監禁的新罪,稱為叛逆重罪。由於當今英國已廢除死刑,所以叛逆罪和叛逆重罪的最高刑相同,均為終身監禁。在傳統的叛逆罪、重罪輕罪分類中,叛逆重罪不過是重罪的一種形式。《1661年煽動法令英語Sedition Act 1661》引入的幾種叛逆罪由此被降為重罪。《1967年刑事法英語Criminal Law Act 1967》將普通法上隱匿英語misprision私了重罪英語compounding a felony(包括叛逆重罪)的行為除罪化,該法一併取消了輕罪與重罪的區別,但隱匿英語misprision of treason私了叛逆罪英語compounding treason在普通法下仍屬於犯罪。

對以下行為的謀劃(compass)、構想(imagine)、捏造(invent)、設計(devise)或意圖(intend)構成叛逆重罪:

  • 剝奪君主的王位
  • 向君主發動戰爭,以武力或脅迫手段使其改變政策或建議,或以武力或脅迫手段對議會兩院或一院施加威脅或威懾
  • 煽動或唆使任何外國人入侵聯合王國或君主所統治的其他國家

1842年叛逆法

1842年叛逆法英語Treason Act 1842規定,襲擊或驚嚇君主,或在君主面前攜帶武器均屬犯罪。此類行為被定為「嚴重輕罪」,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5]

刑事責任

一般認為國王無刑事責任,尤其是叛逆罪責任。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有言:「法律假定國王無能力(incapacity)犯錯,為其聖明睿智、完美無缺。」英國刑事法院的權力源自君主,因此對君主無管轄權。指控君主犯有叛逆罪,等於指控君主對自己不忠。然而,英國內戰後,查理一世因叛逆罪受審。對他的審判和處決非常草率;準確地說,審判查理一世是革命產物,不能成為法律先例(precedent)——那些弒君者在君主制復辟後也受到叛逆罪審判。但是,任何人無正當理由試圖聲索王位都可能構成叛逆罪,因此簡·格雷夫人於1553年因篡奪王位被處決。

居住在英國的外籍人士須效忠英國王室,並可能因叛逆罪被起訴。唯一例外是戰時的敵方合法戰鬥人員,例如在英國領土上身着制服的敵方士兵。

居住在國外的英國臣民也繼續效忠英國王室。如果他在戰爭前歸化外籍,並在戰爭期間武裝對抗英國王室,則不構成叛逆罪。但是,在戰爭期間成為敵國公民則構成叛逆罪,因為這相當於效忠於君主的敵人。

精神病人不會因其罪行受到懲罰。但是在亨利八世統治時期,法律規定英語Treason Act 1541可以對患有精神病的叛逆罪被告缺席審判,如同對神志清醒的人那樣。瑪麗一世時期,這項法令被廢除。如今,法院有權將精神病被告送往精神病院強制醫療。[6]

1495年叛逆法英語Treason Act 1495》規定,在兩個王位覬覦者之間的內戰中,為失敗方效力的人不能僅因與勝利者作戰就被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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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和婚姻強制

對涉及殺害君主的叛逆罪,脅迫不能作為抗辯理由。[7]

在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被控叛逆罪的妻子不能再以婚姻強制英語marital coercion作為辯護理由。[8][9]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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