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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叛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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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叛逆罪(Petty treason, or petit treason)是英國法歷史上的一項罪名,指殺害除國王外的社會尊長,或侵犯其權威的行為。根據《1828年人身犯罪法》,英格蘭和威爾士不再區分輕叛逆罪和謀殺罪。[1]愛爾蘭於1829年廢除了輕叛逆罪,[2]蘇格蘭則從未設立過此罪。其他普通法國家亦陸續廢除此項罪名。
背叛要素
輕叛逆罪之所以被認為比普通謀殺更為惡劣,是因為其蘊含的背叛要素。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處於封建等級上層的統治者擔憂,殺害尊長的行為不受嚴懲,會助長此類針對上級的暴行,動搖社會階層結構。
布萊克斯通曾論及背叛要素在謀殺罪、小逆罪和大逆罪中的區分意義:
「叛逆」(treason,拉丁語proditio)一詞,其本義指背叛、欺詐或失信。因此,如《正義之鏡》(The Mirror of Justices)所述,它只可能發生於盟友之間;蓋因「叛逆」實為法律上一統稱,不僅指代對國王與政府的罪行,更泛指一切當上位者信託於臣屬或下位者,而二者之間又存在自然的、民事的,甚至屬靈的關係時,該下位者濫用此信任,背棄職責、臣服與忠誠義務,甚至加害其上級或主君之生命——此等行為即構成叛逆。
這種出自私人領域的貳心,與那種密謀公然顛覆君主或主權的叛逆之心本質無異。因此,妻子殺害其夫,僕人逆害其主,或神職人員弒害其上級教長,乃是對較低層級的忠誠——私人及家庭信義——之背棄,故稱為「小叛逆」(petit treason)。然而,若此等不忠之心竟大膽妄為,直指至尊之身,則該罪行因性質嚴峻,特稱為「大叛逆」(high treason,拉丁語alta proditio),等同於羅馬人的「大不敬罪」(crimen laesae majestatis)——格蘭維爾在我們英格蘭法中亦如是稱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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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
普通法的輕叛逆罪在《1351年叛逆法令》中成文化。該法令將輕叛逆罪界定為加重謀殺罪,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 妻子殺害丈夫
- 教士殺害上級神職人員
- 僕人殺害男/女主人,或主人之妻[4]
該法令同時廢止了普通法中原有的三種輕叛逆罪:
- 妻子殺害丈夫未遂
- 僕人偽造主人印章
- 僕人與主人之妻或女兒通姦
偽造金銀幣行為此前亦屬輕叛逆罪,在《1351年叛逆法令》中升格為重叛逆罪,[5]但處決方式未作變更。
刑罰
輕叛逆罪的男犯會被拖赴刑場絞死,但無需像重叛逆罪那樣接受車裂;女犯將處以火刑(而重叛逆罪的女犯要先被馬拖行後才燒死)。後來,法律對這種處決方式稍示仁慈:劊子手事先用絞索套住女犯脖頸,站在火堆外勒緊絞索,讓犯人被燒前就窒息身亡。然而在少數案例中,繩索意外燒斷仍會導致受刑者被活活燒死。此類慘劇接連發生,最終促使英國於1790年廢除火刑,改以絞刑取代。[6]
訴訟和辯護
在輕叛逆罪的審判中,普通法的「激怒辯護」同樣適用——該辯護理由可使謀殺罪減輕為非預謀殺人罪。
輕叛逆罪與重叛逆罪的證據規則和審判程序基本相同,只是《1695年叛逆法》不適用於輕叛逆罪。[7]兩者的另一區別在於,直到1496年[8],輕叛逆罪的被告都可以援引神職人員特典作為法定抗辯理由,而大逆罪則從不允許此項特權。
參考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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