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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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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勞工法(英語:Railway Labor Act)是美國一部的聯邦法律,旨在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等方式,和平解決鐵路航空運輸業的勞資爭議,從而避免因罷工等行為對商業,物資和旅客運輸造成干擾。[1]該法案建立了一套詳盡的程序,用於處理勞資雙方在薪酬、工作規則和勞動條件等方面的分歧。

概要與機制

該法案的核心在於建立了一系列強制性的爭議解決程序,並設立了關鍵的聯邦機構來監督這些程序的執行。《鐵路勞工法》通過第154條設立了全國調解委員會(NMB)。該委員會是獨立於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機構,由三名成員組成,由美國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2] 委員會的主要職能(第155條)包括:

  • 調解利益爭議:當承運人(公司)與雇員之間就新的薪酬、規則或工作條件無法達成協議時,委員會應介入進行調解,努力促使雙方達成一致。[3]
  • 處理代表權爭議:當雇員對於由哪個工會作為其合法代表產生爭議時,委員會有權進行調查並組織選舉,以確定合法的集體談判代表。
  • 提供仲裁便利:在調解失敗後,推動並協助雙方進入自願仲裁程序。

法案第156條還規定了更改薪酬、規則和工作條件的嚴格程序。任何一方(承運人或工會)若想變更現行協議,必須提前至少30天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雙方必須在此後進行協商會議。如果在通知發出後的10天內未能舉行會議,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全國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4] 該條款最關鍵的一點是維持現狀 (英語:Status Quo) 的要求:從發出通知開始,直到所有爭議解決程序(包括調解、總統緊急委員會介入等)結束前,承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薪酬、規則或工作條件,雇員也不得進行罷工。這一機制確保了在爭議解決期間運輸系統的正常運行。[4]根據法案第157條,如果全國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努力未能成功解決爭議,委員會有責任「盡一切努力」說服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 。[5]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仲裁是自願的,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共同同意才能啟動。

若雙方同意仲裁,必須依據第158條簽訂一份正式的書面的仲裁協議。該協議必須包含以下內容:需要仲裁的具體問題;裁決將提交至相應的美國地方法院備案;仲裁裁決對各方具有最終約束力;仲裁員的人數(三人或六人)及其產生方式;仲裁程序中的作證和文件提交規則。

這份協議一旦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對雙方均構成強制約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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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發展與影響

《鐵路勞工法》自1926年頒布以來,經過多次修正,重塑了美國關鍵運輸行業的勞資關係。其獨特的爭議解決機制至今仍在發揮關鍵作用,同時亦帶了來自多方的爭議。

頒布初期與1934年修正案

該法案最初是在鐵路公司和工會的共同支持下通過的,旨在用一種更有序的框架取代此前動盪的罷工時代。[7]法案頒布後的幾年裡,大規模的破壞性罷工確實顯著減少,證明了其初步的成功。然而,初版法案在保障工人自由選擇代表方面存在漏洞,許多公司通過建立「公司工會」(英語:Company Unions)來干預和控制勞方代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會於1934年通過了關鍵的修正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禁止干預:修正案明確禁止承運人干涉、影響或強迫雇員組織工會或選擇代表的行為,並徹底取締了公司工會;[7]強化代表選擇權:賦予全國調解委員會通過秘密投票或其他適當方式解決代表權爭議的權力,確保工人選擇的獨立性。同時國會還設立了全國鐵路調整委員會 (NRAB):一個獨立的仲裁機構,專門處理所謂的「次要爭議」(英語:Minor Disputes),即因解釋或應用現有集體談判協議而產生的申訴。這使得因合同理解分歧引發的罷工幾乎絕跡。[8]

1936年修正案擴展至航空業

隨着航空業的興起,其勞資關係也開始面臨與鐵路相似的挑戰。鑑於《鐵路勞工法》在穩定鐵路行業方面取得的成功,國會於1936年通過修正案,將其適用範圍擴展至當時新興的商業航空業。[7]自此,美國所有主要的航空公司及其雇員(如飛行員空乘人員地勤機械師等)都受該法案的管轄。[9]

法律實施效果與特點

《鐵路勞工法》的核心目標是不惜一切代價避免商業中斷。這一目標使其在程序和理念上與適用於多數其他私營行業的《全國勞工關係法》(NLRA)有顯著區別。首先,鐵路談判的調解過程極其漫長。漫長的「冷卻期」通常持續數月甚至數年。在此期間,雙方必須維持現狀,禁止公司單方面改變勞動條件,也禁止工會罷工。這一設計旨在為雙方提供充分的時間來達成協議,但也因其拖延而受到批評。[10]

同時,鐵路勞工法下的罷工權利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在全國調解委員會宣布調解失敗,並結束30天「冷卻期」後,工會才能合法罷工。即便如此,總統仍可設立總統緊急事務委員會(PEB),進一步將罷工推遲60天。[8]鐵路勞工法賦予聯邦政府,特別是總統和國會以極大的干預權力。如果爭議被認為威脅到「州際商業的必要運輸」,國會有最終權力介入,通過立法強制執行一份勞動合同,從而結束爭端。

2022年鐵路勞資爭議

2022年末,美國鐵路行業瀕臨一場全國性的大罷工,這起事件展示了《鐵路勞工法》在現代的運作流程及其最終的強制力。[11] 談判與調解失敗:鐵路公司與多個工會就帶薪病假等問題進行了長達兩年的談判,但未能達成協議。全國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也以失敗告終。拜登總統任命了一個總統緊急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發布了一份包含妥協性建議的報告。儘管部分工會領導層接受了基於PEB建議的臨時協議,但由於多個工會的普通會員投票否決了協議,使得罷工的可能性迫在眉睫。

由於罷工預計將對美國經濟造成每日高達20億美元的損失並嚴重擾亂供應鏈,拜登總統呼籲國會介入。最終,國會通過立法,將臨時協議強加於勞資雙方,強制避免了罷工的發生。[11] 這起事件凸顯了《鐵路勞工法》的根本邏輯:當和平手段用盡時,保障國家經濟和運輸系統的穩定運行優先於勞方的罷工權利。它證明了該法案至今仍然是維護美國交通大動脈穩定的核心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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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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