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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水利委員會 (中華民國)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设立的委员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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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國民政府最早於民國十八年(1929年)制定《國民政府黃河水利委員會組織條例》,並任命馮玉祥為黃河水利委員會委員長。但委員會後因經費問題而未成立。民國二十年(1931年),行政院將黃河水利事務移交內政部管理,國民政府任命朱慶瀾為黃河水利委員會委員長。然而此後再度因為經費原因而作罷。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9月1日,黃河水利委員會正式成立,歸行政院指揮監督,下設總務、工務處,李儀祉為委員長、王應榆為副委員長,會址位於開封。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委員會改為隸屬於全國經濟委員會,下設總務、工務、河防處。同年4月,豫魯兩省黃河河務局開始歸黃河水利委員會領導,更名為黃河水利委員會駐豫、駐魯修防處。
抗日戰爭爆發後,黃河水利委員會於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先後遷至洛陽、西安。同年6月國民政府為阻日軍策劃了花園口決堤事件,後黃河水利委員會與河南省政府組建了防泛新堤工賑委員會以修築防泛西堤。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先後成立了黃河水利委員會林墾設計委員會、豫省河防特工臨時工程處、上游工程處(曾改稱上游修防林墾工程處)。民年10月,委員會改為直屬於全國水利委員會。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成立寧夏工程總隊(後改為寧綏工程總隊)。
抗日戰爭結束後,委員會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遷回開封。此後,先後成立了花園口堵口復堤工程局、河北修防處。同年7月,行政院成立了黃河治本研究團。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6月,黃河水利委員會改為黃河水利工程局,次年又改稱黃河水利工程總局。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部分人員遷往南京,後又遷往衡陽、桂林。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12月,黃河水利工程總局及其下屬機構自被中共的冀魯豫區黃河水利委員會接管。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9月正式撤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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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黃河水利委員會歷任委員長(黃河水利工程總局局長)、副委員長(副局長)為:[2]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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