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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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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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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檢察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不存在直接對應的檢察機關,承擔類似職能的機構為香港的律政司與澳門的檢察院

檢察系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分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與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檢察院雙重領導。

人民檢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級別對照設立,除直轄市內對照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稱××直轄市第×分院之外,各級均稱人民檢察院。同時也設立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按兵團、師、團設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慶市
  • 黑龍江省
  • 吉林省
  • 遼寧省
  • 河北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甘肅省
  • 青海省
  • 陝西省
  • 山西省
  • 山東省
  • 江蘇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 廣東省
  • 海南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 四川省
  • 西藏自治區
  • 內蒙古自治區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專門人民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路運輸檢察院分為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兩級。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
    •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 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
    • 石家莊鐵路運輸檢察院
  •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
    • 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人民檢察院)
    • 大同鐵路運輸檢察院
    • 臨汾鐵路運輸檢察院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分院
    • 包頭鐵路運輸檢察院
    • 集寧鐵路運輸檢察院
  •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
    • 瀋陽鐵路運輸檢察院
    • 吉林鐵路運輸檢察院
    • 錦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大連鐵路運輸檢察院
    • 長春鐵路運輸檢察院
    • 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
    • 通化鐵路運輸檢察院
    • 圖們鐵路運輸檢察院
    • 通遼鐵路運輸檢察院
    • 白城鐵路運輸檢察院
  •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哈爾濱鐵路運輸分院
    • 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院
    • 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
    • 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
    • 佳木斯鐵路運輸檢察院
    •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檢察院
  •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分院)
    •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 蚌埠鐵路運輸檢察院
    • 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註 1]
  •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
    • 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
    • 福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濟南鐵路運輸分院
    •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
    • 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
  •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
    • 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
  •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
    • 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
    • 襄陽鐵路運輸檢察院
  •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分院
    • 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
    • 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
  •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
    • 廣東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註 2]
    • 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
    • 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
    • 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
    • 廣東省第二地區人民檢察院[註 3]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柳州鐵路運輸分院
    • 柳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
  •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
    • 四川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檢察院)[註 4]
    • 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
    • 貴州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貴陽鐵路運輸檢察院)[註 5]
    • 四川省第二地區人民檢察院(西昌鐵路運輸檢察院)[註 6]
  •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
    • 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
    • 開遠鐵路運輸檢察院
  •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
    • 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武威鐵路運輸檢察院
    • 西寧鐵路運輸檢察院
    • 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分院
    •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
    • 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
    • 哈密鐵路運輸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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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檢察官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第六條,檢察官等級分為四等十二級:

  1. 首席大檢察官;
  2. 大檢察官:一級、二級;
  3. 高級檢察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檢察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公務員職級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1983年,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從公安機關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均使用政法專項編制。

201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9號),明確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為:

  • 法官等級:二級大法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法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法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法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法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法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法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法官(科員);
  • 檢察官等級:二級大檢察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檢察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檢察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檢察官(科員)。

但上述規定印發後,由於由於按照該規定確定的法官(檢察官)等級會低於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檢察官)已評定的等級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貫徹落實。2015年,中央組織部等部門相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通字〔2015〕10號)[1]、《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規定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完全脫鈎[2][3]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組織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組通字〔2016〕36號)規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級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一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法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一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4]

2019年5月,中央組織部、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於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級設置管理的通知》,明確檢察官助理職級由特級檢察官助理至五級檢察官助理,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二級巡視員至一級科員一一對應,書記員職級由一級高級書記員至六級書記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一級調研員至二級科員一一對應。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後,法院、檢察院的行政人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級職數可以與本院其他相應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職數按照各自比例統籌核算和使用。改革後,現行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特級法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法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特級檢察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5]
更多信息 對應綜合管理類 職級, 人民警察執法勤務警員 [A] ...
  1. 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2. 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3. 關於「單獨職務序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指出,「(由於)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是獨立於法律明定的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以外的單獨類別公務員[6]
    • 另外,此表所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的對應關係,只反映2016年時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改革時由行政級別套改為單獨職務序列時的對應關係[2]。根據司法改革的相關規定,改革後,法官、檢察官入額後的單獨職務序列與公務員的行政職務序列沒有一一對應關係[3]
  4. 法院、檢察院人員分為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與書記員類、綜合管理類、司法警察執法勤務警員類四個序列。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雖不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但原則上也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5]。(註:聘用製法官助理、聘用制檢察官助理、聘用制書記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此表)
  5.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
  6.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19〕10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沒有工作經歷的: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2019年以前稱「辦事員」);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生,任命為一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7]。《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二條及《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組通字〔2015〕46號)均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必須至少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8][9][4]。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級在二級科員層次上未對應設置等級(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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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隸屬於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接受上海鐵路運輸分院指導。
  2. 原名「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3. 原名「肇慶鐵路運輸檢察院」。
  4. 主要負責四川境內涉鐵路等交通領域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對成都市中心城區涉金融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其執行實施法律監督;依法提起涉鐵路等交通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等。
  5. 主要辦理跨市州區域的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等案件和對監獄開展巡迴檢察等。
  6. 主要負責依法辦理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所涉區縣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等;依法提起四川境內涉長江上游、跨地(市)級行政區劃的生態環境資源類公益訴訟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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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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