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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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條款制定的規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使用的全國性法律,其內容包括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宣傳教育,以及違反該法的後果。2017年初,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對國歌立法作出批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習近平的批示,將其列入2017年的立法工作計劃。[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於2017年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通過,現已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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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簡稱, 提請審議機關 ...
簡稱 | 國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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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2017年9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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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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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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