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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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憲法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經歷三次重大修改,等同於重新制憲[1]。在經歷「文化大革命」時期,包括廢除國家主席的兩次修憲後,現行的八二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以3037票贊成、3票棄權表決通過,並於當日公佈施行。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 |
八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迄今為止經歷了五次憲法修正案後形成了憲法現行版本[2]。
修改憲法的過程一般都是先由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憲建議(具體的修憲提議內容會在報紙上向社會公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後,以常委會的名義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審議,最後由全國人大正式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