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
起源于古代东亚中原地区并曾辐射影响朝鲜半岛、日本及越南等地的法律体系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法系,又稱「律令制」,是一種源自於中國的特殊法律體系,影響了大部份東亞國家,和小部份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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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以儒家、周禮、法家、唐律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東亞法律體系,以法家思想為理論基礎,以儒家的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為基本特徵,重視家族關係、君臣關係的法律調整,也就是說根據家族的親疏關係與傳統禮教的理解,可能會使得判決有相應的變化,重視道德觀念入法,來受理民間糾紛的調處解決。中華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國法、朝鮮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羅法等[1]。
漢字文化圈內的國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等,在歷史上都受到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這些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在北韓,當時的《高麗律》、《經國大典》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又比如日本的《大寶令》、《養老律令》、《服忌令》等,越南的《刑書》、《國朝通制》、《洪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華法系隨着西方文化強勢進入漢文化圈而趨於解體,日本率先移植德國法作為現代法治的基礎,中國以日本為模範制定了《六法全書》,跟隨着現代法治的發展而取代,所以現行主要中華法系的延續,部分被現代法典已明文形式標註,部份存在於東亞國家的習俗中,沒有強制力。中華法系雖然由於西方法律的優勢已被時代淘汰,在法理學中較少被討論,但隨着對不同制度的研究逐漸深入,逐漸成為法學發展史的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