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澤姆訴佐治亞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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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澤姆訴佐治亞州案(英語:Chisholm v. Georgia),2 U.S. (2 Dall.) 419 (1793),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個具有重大意義與影響的案件。鑒於其日期,可用的法律先例很少(尤其是在美國法律)[1]。本案判決幾乎立刻被第十一修正案所推翻。
Quick Facts 奇澤姆訴佐治亞州案, 辯論:1793年2月5日 判決:1793年2月18日 ...
奇澤姆訴佐治亞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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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793年2月5日 判決:1793年2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遺囑執行人亞歷山大·奇澤姆訴佐治亞州案 |
引註案號 | 2 U.S. 419 2 U.S. (2 Dall.) 419; 1 L. Ed. 440; 1793 U.S. LEXIS 249 |
既往案件 | 原訴訟於1792年8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 |
後續案件 | 沒有記錄 |
法庭判決 | |
第三條第二款對「一州與他州公民之間」的訴訟給予聯邦司法管轄的認可,廢止了各州由普通法所承認的主權豁免,從而允許個人將州告上聯邦法院。 | |
最高法院法官 | |
順次意見 | 庫欣 |
順次意見 | 布萊爾 |
順次意見 | 威爾遜 |
順次意見 | 傑伊 |
不同意見 | 艾爾德爾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三條、1789年司法條例(英語:Judiciary Act of 1789) | |
被取代 | |
第十一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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