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職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區長指區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國民政府設置的縣轄區的行政長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已無縣轄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僅餘南山區。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體系中,區長是市轄區的行政長官。
區長指區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國民政府設置的縣轄區的行政長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已無縣轄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僅餘南山區。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體系中,區長是市轄區的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