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律
韓國法律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韓國法律制度屬於大陸法系,以韓國憲法為基礎,並吸收部分英美法系特點。[1]韓國於1949年通過《法院組織法》後,正式建立三審級制(日語:三審制)的獨立司法系統。1987年修訂之憲法中,第103條「法官依其良心,據本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獨立審判」的條文,再次確認司法獨立。是次憲法修訂亦設置韓國憲法法院,建立積極違憲審查制度。[2]
韓國的訴訟採大陸式糾問式訴訟,與英美法系之對抗制有顯著不同。該國檢察官直接或間接調查刑事案件,與中國、日本的制度類似。另一與英美法系顯著不同的是,檢警審訊嫌疑人時若無辯護律師在場,其審訊紀錄是否有效的規定:若嫌疑人在預備程序或審判時確認紀錄為真,即使無辯護律師在場,其供詞依然有效。若被告否認紀錄為真,但有間接證據證明紀錄之可信,該紀錄依然有效。惟被告若否認警詢紀錄為真,警詢紀錄則無效。
韓國的憲法和刑法典均明文禁止溯及既往與違反正當程序。憲法規定,對人民的逮捕、拘留、搜查或羈押需要法官核可,除非是現行犯或罪證確鑿,且行為人有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才可事後補發令狀。此外,不得對嫌疑人實施酷刑,亦不得強制嫌疑人自證己罪。憲法亦保障因犯罪而被捕之人,有委託律師協助的權利,並有權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大韓民國公民的各種權利受到《憲法》第二章的保障,其中還規定了服兵役和納稅的義務。不過,韓國政府可以基於維護社會秩序或國家安全之目的,限制上述權利。《國家安全法》禁止「反政府活動」,事實上將宣傳敵對意識形態(特別是共產主義)和加入反政府組織等行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