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證己罪原則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不自證己罪(英語: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譯作不自證自己罪特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1][2][3][4][5][6][7][8][9][10],或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權利包括緘默權、拒絕證言權等等。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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