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社會
自由和多元的社会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開放社會(法語:Société ouverte)與封閉社會相對,這一概念由法國哲學家亨利·柏格森於1932年提出。[1]英國奧地利裔哲學家卡爾·波普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進一步拓展了這一概念。[2]
柏格森將封閉社會描述為一個封閉的法律體系或者宗教體系,它是靜止的,就像一顆封閉的心靈。[3] 他認為,如果所有文明消失殆盡,封閉社會的本質將會存留下來。[4]與之相反,開放社會是動態的且傾向於道德普遍主義。[3] 在一個開放社會中,政府容許並接受民間的批評;政府行為透明;它與集權社會對立,個人自由和人權是開放社會的基石。
波普爾將開放社會視為歷史連續體的一部分,從有機社會、部落社會或者封閉社會,經過以對傳統的批判態度為標誌的開放社會,到缺乏一切面對面互動交易的抽象或非人格化社會。[5]
在開放社會中,政府應當做出回應和寬容,其政治機制透明靈活,其對立面為威權主義(『威權』也譯為『獨裁』或『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