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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強迫賣淫,像是俗稱的逼良為娼,是指強迫手段要他人成為性工作者,是一種性剝削。多數是指使用非法的手段如暴力、恐嚇等強制性剝削他人。甚至有些是把兒童擄走以進行性剝削。詞彙「強迫賣淫」出現在國際人道主義公約中,但沒有得到足夠的認識,在應用中得不到持續。「強迫賣淫」指代一方當事人用脅迫的手段與另一方當事人賣淫。[1]這樣就區別了性交易與強迫賣淫之間的區別,[2]開放社會基金組織稱:「性工作是經過同意的成人行為,自願買賣性服務並不是對人權的侵犯。」[3]
強迫賣淫是一種犯罪,因為它用脅迫的手段限制受害人的自由,進行了商業性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