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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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德語: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縮寫:GG,以下簡稱《基本法》),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兩德時期制定的一部臨時性的實質憲法(德語:materiellen Verfassungsbegriffs),在東、西德統一後經修改成為德國的正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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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概況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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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治教育中心(英語:Federal Agency for Civic Education)出版的基本法 | |
概況 | |
原文標題 |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司法轄區 | 德國 |
批准日期 | 1949年5月8日 |
政體 | 聯邦議會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 |
國家元首 | 德國總統 |
立法機關 | 德國聯邦議院 德國聯邦參議院 |
行政機關 | 德國總理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國法院體系 |
初審機關 | 海倫基姆湖大會(英語:Herrenchiemsee convention) |
起草人 | 國會參議院(英語:Parlamentarischer Rat) |
全文 | |
維基文庫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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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直接冠以「憲法」的名稱,《基本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經滿足了實質性憲法的所有標準。《基本法》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的形式做出了基本決定(德語:Grundentscheidung):民主國家、共和國家、福利國家、聯邦國家、法治的基本原則。除了這些基本決定外,《基本法》還規範了國家組織,保障了個人自由,建立了客觀的價值體系。
吸取了納粹德國時期對人權侵犯的教訓,《基本法》非常強調對個人「基本權利(德語:Grundrechte)」的保障。《基本法》將所有國家權力約束為直接適用的明文法律(第1條第3款)。根據憲法定義,「基本權利」不僅僅是國家目標;相反,作為一項規則,不需要司法機構來行使它們,也不需要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與他們綁定。由此可知,「基本權利」應當被理解為個人對國家的防禦性權利。
根據《基本法》,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獨立的憲法機構對《基本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審查,特別是防範其他法律與政府決議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基本法》的修改需須取得聯邦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和聯邦參議院表決票數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通過,最近一次修改在2022年6月28日通過,並於2022年7月1日生效。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基本法》修正案將允許德國政府批准1000億歐元的聯邦國防軍特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