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以降低金融风险为目的的美国银行业监管法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是一部對美國銀行系統進行改革的法律,描述了1933年銀行法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四個規定,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依此法成立。這部法律的目的在於對投機採取一些控制措施[1]。它是由民主黨參議員卡特·格拉斯和眾議員亨利·B·斯蒂格爾提出的。其內容比如允許聯邦儲備系統調節存儲賬號的利息,被1980年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取消。禁止銀行控股公司擁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規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取消[2][3]。
1999年被取消的規定,實際上取消了承擔風險的投資銀行與接受存儲的商業銀行的隔離,使得投資銀行家可以成為商業銀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衝突[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