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訴韋德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堕胎的判决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羅訴韋德案(英語:Roe v. Wade),又譯為露對威德案,是一起被推翻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孕婦選擇墮胎的自由受到憲法私隱權的保護。是次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了聯邦層面和州層面上的許多反墮胎法[1][2]。但裁定也引發了一場長期持續的社會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墮胎是否應該合法或在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合法,應該由誰決定墮胎是否合法,以及道德(英語:Philosophical aspects of the abortion debate)和宗教應在政治方面扮演怎樣的角色;並引發了社會上對最高法院在憲法相關的判決中應使用何種方法的爭議。
羅訴韋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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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71年12月13日 再次辯論:1972年10月11日 判決:1973年1月22日 | |
案件全名 | 珍·羅等人訴達拉斯縣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 Jane Roe, et al. v. Henry Wade, District Attorney of Dallas County |
引註案號 | 410 U.S. 113 93 S. Ct. 705; 35 L. Ed. 2d 147; 1973 U.S. LEXIS 159 |
辯論 | 口頭辯論 |
法庭判決 | |
德薩斯州禁止婦女墮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正當程序權利。德薩斯北區地區法院判決部分承認、部分撤銷。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萊克蒙 聯名:伯格、道格拉斯、布倫南、斯圖爾特、馬歇爾、鮑威爾 |
協同意見 | 伯格 |
協同意見 | 道格拉斯 |
協同意見 | 斯圖爾特 |
不同意見 | 懷特 聯名:倫奎斯特 |
不同意見 | 倫奎斯特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德薩斯州刑法典第1191-1194款、第1196款 | |
被推翻 | |
1992年,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裁決將本案部分裁決推翻 2022年,多布斯訴積遜婦女健康組織案裁決將本案裁決推翻 |
該案由珍·羅(真名諾瑪·麥考維,因保障個人私隱關係於法律程序上使用化名)提起。羅在1969年懷上了第三胎,但她不想要這個孩子。羅住在德薩斯州,該州的法律規定只有在孕婦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允許墮胎。她的律師薩拉·韋丁頓(英語:Sarah Weddington)和琳達·科菲(英語:Linda Coffee)代表她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當地的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英語:Henry Wade),並指控德薩斯州的墮胎法違憲。美國德薩斯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判決小組作出了有利於羅的判決,並宣佈德薩斯州的相關墮胎法違憲[3]。德薩斯州相關團體隨即將該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4]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通過判決,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英語:Due Process Clause)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私隱權」,故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但最高法院也在判決中指出,墮胎權不是絕對,需要將其與保護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進行平衡[5][6]。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這意味着各地法院需根據最嚴級別的「嚴格審查(英語:strict scrutiny)」標準審議當地的墮胎法是否應繼續使用[7]。
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是美國歷史上最具爭議性的判決之一[8][9]。反墮胎團體和政客一直爭取推翻判決。儘管該案受到了大量批評,且1992年的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部分推翻(英語:List of overruled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該案中的判決:「三個月周期」框架被廢棄,而「嚴格審核」規則被更有彈性的「不當負擔」規則所取代[5][10]。但最高法院仍強調該案是「核心判決」[11]。
2022年5月2日,美國政治媒體《政客》發表被泄露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多布斯訴積遜婦女健康組織案的意見稿,表明最高法院將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12],此事引起了巨大的關注和爭議。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積遜婦女健康組織案中,以5比4的表決正式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