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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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柏(英語:Peter Fitzroy Godber,1922年4月7日—),英國殖民地高級警官和貪污犯,曾任皇家香港警隊外籍總警司,他在1973年6月成功潛逃英國,企圖逃避警方對他涉嫌貪污受賄而展開的內部調查,引起輿論譁然,事件促成廉政公署在1974年2月成立。
附錄一:主要履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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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柏在1952年加入香港警隊擔任見習督察,1955升任助理警司、1966年升任高級警司、以及在1969年晉升為總警司。他多年來在警隊表現突出,曾於六七暴動期間立功,屢獲英廷嘉獎。不過,葛柏事實上多年來暗地裏運用自己的職權貪斂大筆財富,涉及的貪污款項逾430萬港元。葛柏東窗事發和潛逃英國後,由於英國沒有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下「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罪名,以致香港政府一時間未能把葛柏引渡。
葛柏事件引起社會輿論的極大反響,民間更發起「反貪污、捉葛柏」運動,除了促請港府儘早緝拿葛柏歸案,又要求正視香港的貪污問題。為了平息民怨,銳意肅清香港貪污問題的時任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在1973年6月緊急責成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就葛柏潛逃一事和香港的貪污問題提交報告;同年10月,麥理浩在《施政報告》中提出要成立一個向港督本人負責、並獨立於警隊的反貪機構,終促成廉政公署在翌年2月正式成立。
廉政公署成立後,首要任務是要緝捕葛柏歸案。經過深入調查後,廉署發現葛柏曾涉嫌收受華籍警司鄭漢權25,000港元賄款,以安排對方出任灣仔區警司。掌握充分證據後,葛柏終在1974年4月在英國家中被當地警方拘捕,並於1975年1月在廉署人員押解下引渡返港,旋於同年2月被法院裁定一項串謀貪污和一項受賄罪罪名成立,判監四年,以及充公25,000港元賄款。服刑兩年多後,葛柏在1977年10月獲准提早出獄,並且舉家移居西班牙,以逃避港府循民事途徑向他追討400多萬港元的貪污款項。葛柏一家後來更隱姓埋名、銷聲匿跡,至今下落不明,追討貪污款項一事成為懸案。
葛柏案引申的最大影響,是促成港府認真看待存在已久的貪污問題,且直接促成廉政公署的成立。他後來成功被引渡返港,以及被法院定罪下獄,更突顯廉政公署並非「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而是一個能夠真正「蒼蠅老虎一併打」的肅貪機構,其雷厲風行的鮮明形象深入民心。葛柏案與廉政公署的成立,皆為香港貪污歷史的重要分水嶺,自此以後,港府內部長久以來的貪污問題得以逐步肅清,為香港踏入1980年代成為亞洲地區最廉潔的城市之一奠下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