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適足要求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資本適足要求(或資本要求)是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擁有的資本數額。它規範了銀行或存款機構如何處理資本。資產及資本的分類高度標準化,並按此計算其風險加權值。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巴塞爾資本協定,對全球銀行的資本要求作出規範,其後雖然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但對資本的界定並沒有改動。
資本適足要求(或資本要求)是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擁有的資本數額。它規範了銀行或存款機構如何處理資本。資產及資本的分類高度標準化,並按此計算其風險加權值。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巴塞爾資本協定,對全球銀行的資本要求作出規範,其後雖然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但對資本的界定並沒有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