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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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又名曹錕憲法、雙十憲法,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在1923年(民國12年)10月10日於北京公佈的憲法。憲法由1912年-1913年國會議員選舉選出的第一屆國會議員組成「憲法會議」審議,經三讀通過後由新當選的大總統曹錕公佈施行。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憲法, 概況 ...
中華民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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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中華民國 |
批准日期 | 1923年(民國12年)10月8日 |
生效日期 | 1923年(民國12年)10月10日 |
政體 | 共和制、總統制、單一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三權分立 |
國家元首 | 大總統 |
立法機關 | 兩院制(國會:參議院、眾議院) |
行政機關 | 國務總理領導之國務院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但有部份聯邦制特色 |
選舉人團 | 是(總統選舉會) |
廢除日期(英語:Repeal) | 1924年(民國13年)11月24日 |
初審機關 | 第一屆國會組織憲法會議 |
起草人 | 第一屆國會議員 |
簽署人 | 憲法會議於北京通過 |
已取代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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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公佈一年後,1924年(民國13年)10月馮玉祥率胡景翼、孫岳在北京發動甲子兵變(又稱北京政變),隨後在11月24日由段祺瑞公佈的《臨時政府制》所推翻,其大部分條款未能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