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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種
生物学术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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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種(英語:type species[1]、拉丁語:species typica[2])又稱屬型種、屬模[3],為一生物分類學術語,是建立某個新屬時所依據的種,即該屬的命名種。換言之,當一個物種為某個屬的模式種時,該屬的描述主要依據就來自該物種。類似的概念用於屬級以上的分類階元時,稱為模式屬(type genus[4])。

與模式種近似的術語有:代表種(representative species)、特徵種[5](characteristic speci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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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模式種在《國際動物命名法規》的定義為:一個命名屬或命名亞屬的具名模式,是一個命名種時,該物種即為模式種。[6]當學者命名一個屬時,需要指定一個種作為成立該屬的依據,而被指定的種即為該屬的模式種,代表了該屬的生物學特徵及概念中心,也同時代表該屬屬內的其他成員與模式種的關係,離其他屬的模式種更近。[3][7][8][9]
例如在2009年,俄羅斯植物學家列昂尼德·弗拉基米羅維奇·阿韋里亞諾夫根據採集自越南的新種蘭科植物裂唇早田蘭(後命名為「Hayata glandulifera」),擬新增一新屬:早田蘭屬(Hayata);阿韋里亞諾夫指定以日本植物學家早田文藏(拉丁轉寫:Hayata Bunzō)所命名的東部線柱蘭(Zeuxine tabiyahanensis)作為該屬的模式種[10],並以「Hayata」命名該屬,以紀念早田文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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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方式

在《國際動物命名法規》中,判定一個模式種的標準在歷史上曾多次變動,但自1901年以來相關規則與建議趨於嚴格,以避免早期的混淆與歧義再度延伸。[8]現在每個屬都必有一個模式種,而1930年以後所提出的屬或亞屬,命名者必須自行指定一個模式種,而指定的方式有下列數種,由優先度高到低排列:[13][6]
- 作者在原文獻中直接指定
- 該屬在甫建立時是單型屬,即下屬僅有一個物種,此時該物種就是這個屬的模式種
- 該物種是重名種。例如有一屬為「Aus, Smith」被建立,其下有一個被視為是原名為「Bus xus, Brown」同物異名的「Bus xus aus, Robinson」,則其模式種為「Bus aus, Robinson」而非前者
- 林奈氏重名關係(Linnaean tautonymy):這個屬建立時下屬多個物種,但在1758年(《自然系統》第十版出版前)前已有其他文獻使用該屬名指稱其中一特定物種,該物種即成為該屬的模式種。例如河狸屬(Castor)是卡爾·林奈於1758年建立的屬之一,當時下屬包含歐亞河狸(C. fiber)及C. moschatus兩種,林奈在描述C. fiber時,引述了康拉德·格斯納先前(1551年)稱該物種為Castor的文獻,因此該物種即為河狸屬的模式種。[14][15][註 1]
- 原文獻中沒有指定,但後續有其他學者發表後指定模式種。
而在《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與《國際原核生物命名法規》中,僅有下列三種:[16][17]
- 作者在原文獻中明文指定
- 發表時該屬只包含一個物種(即單型)
- 若不符合上述兩條,則由後來合乎規定的學者後續指定
由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負責的病毒領域中,其模式種的觀念較為模糊,但仍然要求每個新屬成立時仍需指定一種物種做為模式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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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見
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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