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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專院校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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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私立大專院校要停止運作,通常需依照《私立學校法》向教育部申請自行停辦並經核准;或是在特定情形下,被教育部依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勒令停止招生。這種實踐被俗稱為「雙軌制」[1][2]。但無論藉由何種方法停止運作,皆被稱為大專院校退場。從1990年首次勒令停辦到2025年,共計19所大專院校退場。臺灣的公立大專院校,則通常以整併為主。

1990年代,教育部積極廣設大專院校,但隨後碰上少子化與學校負債問題,使得大學退場在2010年代起開始廣受討論、並提出各種應對措施。依照目前教育部規定,如果大專院校無法在註冊率或教學品質達成標準,教育部會先列入預警學校、再列為專案輔導、最後勒令停止招生。但若情形嚴重,教育部也會勒令立即停止招生。
背景
1996年至1998年吳京擔任教育部部長期間,提出「三條國道」構想,針對學校教育進行了一連串的改革措施,這當中以「第二國道」政策影響甚鉅,不僅積極廣設大學,並將大量技職院校升格為科技大學,僅二十年內大學數量暴增一倍以上,但由於少子化影響,部分大專院校逐漸出現招生不足的情形,同時高教負債問題也成為大學倒閉的隱憂[3]。
根據教育部統計處網站資料,大專校院教師數自101學年之5.0萬人,降至111學年之4.4萬人;大專校院學生數也從自101學年的135.5萬人,逐年下降至111學年的114萬人。兩者皆呈現下降趨勢。[4][5]
2013年9月,教育部首次針對私立大學提出退場機制[6],2014年12月,教育部公布大學註冊率,各大學進行整併方式因應。2022年5月,立法院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作為私立大學及高中職退場機制的法源依據。
勒令停止招生機制
2009年6月,教育部依《大學法》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授予教育部以招生名額限制學校。之後的2022年5月,立法院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俗稱「私校退場條例」),以及教育部以該條例為基礎,於2023年7月公布的《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把大專院校退場明文化。
依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規定,如果大專院校不合標準,教育部會先列入預警學校,並檢核其財務與校務。如果該校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二次以上,教育部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進一步限制其校務。如果兩年後未見改善,教育部將勒令其停止招生。[7][2]
2024年2月23日,教育部修正《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不再受理大學自行評估後申請全校獨招。要點修正後,除已同意的學校之外,未來各校都不能再申請全校獨招。但宗教、藝術、體育學院;或是新設、改制校系無法及時參與申請、分發管道;以及其他因政策法令或專案計劃,仍在許可範圍之內。[8]
2025年,依照教育部公布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專案輔導學校的私立高中職部份有5所。[9]而自113學年度(2024年)起,則無專案輔導大專學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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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與《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等教育部相關法規政策,所制定的規則:
- 違反相關教育法規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 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令所定基準。首次會先列入預警學校,未能限期改善則會列入專案輔導學校。
- 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不通過。首次會先列入預警學校,未能限期改善則會列入專案輔導學校。
- 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首次會先列入預警學校,未能限期改善則會列入專案輔導學校。
- 學校積欠教師薪資。最初標準為積欠教職員工人事費總額五成以上,累計達六個月以上,2013年11月改以欠薪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為標準,2019年2月改以曾被教育部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作為標準。
- 財務狀況惡化。如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者列入預警學校,顯著惡化且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者,列入專案輔導學校,於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內另有具體規定。
- 3年內被列入預警學校達2次以上,改列入專案輔導學校。
其他輔助機制則有:
列出106學年起未達6成新生註冊率的學校作為參考依據,目前專案輔導學校評定已不再以註冊率作為依據。
依據教育部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公佈自106學年度起的全國大專院校註冊率(112學年度起含宗教研修學院)。
113學年度全校新生(含境外生)註冊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可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首頁快速查詢。
據新聞報導教育部技職司表示,在少子化情況下,學校持續調整招生策略,再加上2024年起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補助上路,讓2024年(113學年)私校註冊率較2023年(112學年度)整體增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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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停辦機制
《私立學校法》於1974年通過。當時私立學校的解散機制,被列在第四章的〈監督〉章節內。1997年,私立學校的解散機制,改獨立列於第七章的〈停辦與解散〉章節,2008年,立法院再增設合併方面的法條,提供私立學校合併的法源依據。同時〈停辦與解散〉章節也改名為〈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依照《私立學校法》於2014年公佈的現行條文,私立大學可依照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二條自行停辦與解散。俗稱「自行退場」。但其學校法人需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定後方可停辦與解散。同時,學校必須依照第四條,設立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學校與教育部相關意見。相關條件與審核程序,則由教育部該法依照三十四條制定。
依循自行停辦機制的私立學校,可以等所有學生畢業後才停辦,停辦後還可在三年內改制、復辦或改善。因此,自行停辦學校的調整時間最長有六年。但前提是學校必須負擔全體師生的待遇、資遣與安置,否則教育部將改列專案輔導,以勒令停止招生機制處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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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退場學校
以學校所在地區別,目前共計19所為新北市1所、宜蘭縣1所、新竹市1所、苗栗縣1所、彰化縣2所、雲林縣1所、嘉義縣1所、嘉義市1所、臺南市2所、高雄市5所、屏東縣2所、花蓮縣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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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閲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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