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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行政区划
葡萄牙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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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行政区划,确立于康乃馨革命后制定的1976年《葡萄牙宪法》,共分为区(distrito)/自治区(região autónoma)、市镇(município 或 concelho)、堂区(freguesia)三个等级。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1年9月16日) |
简介
葡萄牙的第一级行政区为行政区(distrito administrativo;通常简称“区”,distrito)、以及2个位于海外的自治区(região autónoma):亚速尔自治区与马德拉自治区。区与自治区之下设市镇(município 或 concelho),是葡萄牙的基层政权单位,全国共设有308个(至2006年)。按照惯例,市镇之下会再划分为数个堂区(又称为“民政堂区”);北部的市镇通常有较多的堂区,其中巴塞卢什拥有61个堂区,是各市镇当中最多的,但也有5个市镇只设有1个堂区,而亚速尔群岛的科尔武是唯一没有设置堂区的市镇。
为了行政上的方便,葡萄牙政府原计划仿效法国,将全国划分为7个大区(Região),但在1998年举行的公民投票上被否决,不过部分官方的统计资料上仍有采用。2003年,葡萄牙政府在本土设置5个区域协调及发展委员会(Comissão de Coorden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Regional,简称CCDR),将中央的部分行政和财政划分权下放地方。CCDR的辖区划分,后来纳入欧盟的NUTS制度之中。
除了正规的地方区划,葡萄牙自2008年起允许规模较大的都市,可联合周边卫星都市设置具有政府法人性质的“都会区”(Grande área metropolitana),目前有里斯本、波尔图两个城市使用此制度;同年起亦有部分规模较小的都市自发组成数个城际共同体(Comunidade Intermunicipal),以增进都市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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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概览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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