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
中華民國國民所享簽證待遇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簽證要求。雖然中華民國國民在《國籍法》下只有一種國籍類別,但其居留權(英語:right of abode)則基於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有所不同。因此,中華民國國民可分為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無權居留於臺灣地區[1]。只有有戶籍國民可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領有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護照。有戶籍國民相較無戶籍國民,可以單憑護照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更多國家與地區,而無戶籍國民或需依據各目的地的入境規定申請簽證或許可。
截至2024年4月11日,普通中華民國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免簽證、落地簽證或電子簽證入境的國家和地區數量為143個,在亨利護照指數2024年4月全球排名當中名列第34位[2]。普通中華民國護照是全球評比在十年內(2010-2020年)進步第2多的護照[3]。
截至2024年4月12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則列出共166個國家與地區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電子簽證入境,這包含了需在入境前事先取得邀請函或簽證核准函等入境文件的國家(部分國家和地區要求(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持有人)才會有相應入境便利)[4],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入境中華民國的12個邦交國均免簽證(除梵蒂岡外均不需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梵蒂岡無邊境檢查)。
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難以取得阿塞拜疆與摩爾多瓦的簽證[5][6]。亞森欣島政府基於其政策,不向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簽發簽證。[7]另外,格魯吉亞是目前唯一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護照的國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