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曾簡稱人民銀行[3],在中國大陸亦通稱為央行人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也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總行位於北京市[4],主要職責是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匯率政策,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等[5]。在2018年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曾是世界上資產規模最大的中央銀行[6][7]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行長 ...
中國人民銀行

1999年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行長潘功勝
副行長(5)朱鶴新(兼國家外匯局局長) 張青松 宣昌能 陸磊 陶玲
紀檢監察組長曲吉山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正部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000000000132017在維基數據編輯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
基本數據
貨幣人民幣(CNY)
儲備31,331.53億美元(2023年2月)[1]
基本借貸利率6.0%
基本存款利率3.5%
存款準備金比率9.5%
聯絡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
 實際地址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郵政編碼100800
 電話號碼+86 (0)10 6619 4114
 傳真號碼+86 (0)10 6619 5370
 官方連結www.pbc.gov.cn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實際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81號銀都大廈
 郵政編碼200120
 電話號碼+86 (0)21 5884 5000
 官方連結shanghai.pbc.gov.cn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實際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卡園二路108號4號樓
 郵政編碼201201
 電話號碼個人徵信業務客服電話
+86 (0)400 810 8866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客服電話
+86 (0)400 885 8500
 官方連結www.pbccrc.org.cn
機構沿革
前身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內蒙古人民銀行
成立時間1948年
影像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大樓,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位於成方街的後門

對應機構

中央財經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Close

中國人民銀行的前身是中國共產黨於1931年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1948年12月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組建而成,並開始發行人民幣[8]。197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兼具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職能。中國決定進行改革開放後,1979年後相繼建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另外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2005年8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上海總部

中國人民銀行內設20個部門,下設2個營業部,31個省級行政區分行,5個計劃單列市分行和317個地級行政區分行。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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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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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建築上的行名題字。

建立初期

第一次國共內戰時,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並且發行貨幣。此後抗日戰爭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相連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且各自發行貨幣在本根據地內流通[9]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根據董必武的提議,決定籌備建立各解放區統一的銀行,名稱為中國人民銀行。不久,華北財經辦事處(簡稱華北財辦)下設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194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任命董必武為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部長,華北財辦結束,所經辦未完事項一律交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辦理。該部附設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10]

1948年11月22日,《華北人民政府訓令》規定:「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為中國人民銀行,以原華北銀行為總行,所有三行發行之貨幣,及其對外之一切債權債務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承受;於本年12月1日起,發行中國人民銀行鈔票,定為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本位貨幣,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新幣為本位貨幣。」新幣發行之後,冀幣、邊幣、北海幣、西農幣,逐漸收回;舊幣未收回之前,舊幣與新幣固定比價,照舊流通,不得拒用;新舊幣比價規定如下:新幣對冀幣北海幣均為1:100,即中國人民銀行一元鈔票等於冀南銀行鈔票或北海銀行鈔票一百元。對邊幣為1:1000,對西農幣為1:2000。並規定軍民人等一體遵行,如拒絕使用,或私定比價,投機取巧,擾亂金融,將嚴懲不貸。」華北人民政府又將一些地區的銀行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如「晉東南根據地的冀南銀行太行區第三分行,同時改名為中國人民銀行太行區第三分行,並開始辦理髮行人民幣、收回冀南票及其他金融業務。」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中國人民銀行是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組建。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佈告稱,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從石家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將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系列,接受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繫,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重建的任務[9]

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建起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了各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楚並且限期兌換了原中華民國政府發行的各類貨幣,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扭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結了中華民國政府遺留的長達二十年的惡性通貨膨脹。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支持了國營經濟的迅速成長,適度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貸款,為穩定人民幣幣值和恢復發展國民經濟做出了貢獻[9]

計劃經濟體制時期

隨着社會主義改造的迅速推進,私營金融業被納入公私合營銀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也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1953年起,逐步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9]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5年1月,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小組改為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196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改變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組織中心地位的通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為國務院所屬部委級機構,總行行長為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195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司局達到19個,工作人員2,088名。「大躍進」時期銀行工作遭削弱。1961年,總行司局減至9個,工作人員減至820人。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加強銀行工作,充實銀行幹部。截至1965年底,總行內設辦公廳、計劃局、工業信貸局、會計發行局、人民公社局、會計輔導局、信用合作局、國營撥款局、印製局、國外業務局、參事室及政治部、中監委派駐監察組等18個司局機構,工作人員1,325人[11]

文化大革命時期,1967年9月,軍代表樊九思、副軍代表張桂馥進駐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三結合」班子,實行軍代表制。當時大批領導幹部被停止工作,各職能司局撤併,僅保留政工和業務兩個大組維持工作。197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示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併,建立財政部革命委員會和財政部黨的核心小組。兩機構合併後,中國人民銀行的名義仍保留[12]

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部委機構,與財政部分設。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恢復中國人民銀行為部委級機構,與財政部分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主管全國金融政策、貨幣發行、信貸計劃和資金調度[13]

改革開放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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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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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大樓。

改革開放時期,1979年1月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制,使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國家外匯管理局。後來又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陸續組建了信託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形成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由此開始了組建專門的中央銀行體制的準備工作。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具體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十項職責。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原先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立了中央銀行制度框架[9]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擬訂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基本制度,負責金融行政管理和國家貨幣發行,管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198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下設30個司局:辦公廳、綜合計劃司、貨幣發行司、金融管理司、外事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教育司、人事司、會計司、稽核司、國庫司、資金管理司、調查統計司、條法司、行政司、老幹部局、參事室,工作人員1,901人[13]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根據同年10月20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的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主要任務是:「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適當地控制全社會的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防止惡性通貨膨脹、保持貨幣穩定、保障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管好金融市場,建立金融市場的新秩序;貫徹『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原則,通過調整金融市場的利率和供應關係變動趨勢,引導企業正確地進行決策;對全國的金融機構和業務實行統一的歸口管理。」此次機構改革中,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了內設機構,設21個司局級機構:辦公廳、政策研究室、綜合計劃司、資金司、金融機構管理司、業務稽核司、金融體制改革司、國際金融組織司、外事局、調查統計司、條法司、貨幣發行司、金銀管理司、會計司、國庫司、保險企業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局、教育司、人事司、行政司、基本建設司。總行機關行政編制1,250人(含工勤人員)。1990年8月9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內設司局機構:綜合計劃司與資金司合併,設計劃資金司;撤銷保險企業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局,職責交金融機構管理司承擔;設信託儲蓄管理司;設金融科技司。調整後的職能司局共20個。此外設有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附屬行政機構參事室、老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另有10個直屬事業單位。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13]

金融體制改革後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3]

經過機構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內設辦公廳、計劃資金司、政策研究室、條法司、調查統計司、銀行司、保險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司、稽核監督局、支付與科技司、國際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貨幣金銀司、會計司、國庫司、人事司、教育司18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總行機關行政編制910人。另外,附屬行政機構有離退休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還有9個直屬事業單位、1個直屬企業單位。199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增設農村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38人。調整後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能司局增至19個,總行行政編制948人[13]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此次機構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內設13個職能司局:辦公廳、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銀行監管一司、銀行監管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國際司、內審司、人事教育司。總行機關行政編制500人。另設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機構。附屬行政機構有離退休幹部局、中國人民銀行紀檢委(監察部駐金融系統監察局);另外有9個直屬事業單位、1個直屬企業[13]。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黨委[14]

按照1998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199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九家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對黨的關係實行垂直領導,對幹部實行垂直管理[9]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人民銀行設立的九個跨省區市分行分別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瀋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分別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和「總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非分行所在地省會城市,由原省、市兩級人民銀行合併重組為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會城市所在地級城市人民銀行,統一更名為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與此同時,在各省會設立以城市定名的監管辦事處;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太原監管辦事處,各監管辦事處直接隸屬所在區域分行領導,主要承擔對所在省區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之職責。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擔的各項業務管理工作職責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組織下,陸續劃歸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其後,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轄區內重要職務的人事任免權力。

2003年,根據中共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能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各地監管辦事處同時撤銷。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9]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的新職能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這種職能變化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一個強化」,即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9]

修正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 和個人的干涉。《華爾街日報》2021年批評稱,中國人民銀行的運作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但它缺乏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英語Central bank#Independence,在政治上需要執行黨的政策[15]

2019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領導,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金融委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金融委辦公室統籌協調[16]。」

2020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通過《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同時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按揭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按揭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17]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後

2023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二、......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五、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能。......七、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均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範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18]

2023年,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19]

2023年8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及地(市)分行掛牌[20]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稱,「將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局劃入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原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承擔的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職責劃入金融市場司;宏觀審慎管理局不再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將金融市場司承擔的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中涉及房地產金融領域的相關職責劃入宏觀審慎管理局」[21]

2024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將設立信貸市場司[22]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人民銀行承擔下列職能[16]

  1. 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 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3.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4. 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5. 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6. 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7. 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 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9. 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10. 組織制定金融業資訊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絡安全和資訊化工作。
  11.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 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盤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3. 經理國庫。
  14. 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 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 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17. 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 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19.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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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人民銀行設置下列機構[16][23]:(以下機構除註明外皆為正司局級

諮詢議事機構

內設機構

  •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 條法司
  • 研究局
  • 貨幣政策司
  • 宏觀審慎管理局
  • 金融市場司
  • 金融穩定局
  • 調查統計司
  • 支付結算司
  • 科技司
  • 貨幣金銀局(保衛局)
  • 國庫局
  • 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 徵信管理局
  • 反洗錢局
  • 會計財務司
  • 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 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 參事室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局
  • 信貸市場司[24]

派出機構

  •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部級)
  • 中國人民銀行駐歐洲(倫敦)代表處
  • 中國人民銀行駐北美洲代表處
  • 中國人民銀行駐法蘭克福代表處
  • 中國人民銀行駐東京代表處
  • 中國人民銀行駐加勒比開發銀行聯絡處
  • 中國人民銀行駐非洲代表處
  • 中國人民銀行駐南太平洋代表處

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管理)企業單位

分支機構

  •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雲南省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西藏自治區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副廳級)
  • 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副廳級)

歷任領導

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主任
中國人民銀行總經理
  • 南漢宸(1948年11月18日-1949年10月)[25][26]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 丁冬放(1955年11月7日-1962年6月)[64]

……

  • 王啟人(1990年11月-1991年11月)[65]
  • 王成銘(1990年11月-1994年7月)[66]
  • 朱元樑(1992年4月-1994年6月,兼計劃資金司司長)[67][68]
  • 尚福林(1994年-1996年4月)[69]
  • 陳耀先(1994年-1996年4月)[70]
  • 段曉興(1996年-1998年)[71]
  • 蔡鍔生(1998年10月25日-2001年5月)
  • 李若谷(2000年6月-2003年5月1日)
  • 劉士余(2004年7月31日-2006年6月4日)[37]
  • 易綱(2004年7月31日-2007年12月23日)[37]
  • 胡曉煉(2004年7月31日-2005年3月27日)[37][40]
  • 馬德倫(2005年3月27日-2007年12月23日)[40]
  • 杜金富(2006年6月4日-2010年5月24日)[42]
  • 李東榮(2008年12月28日-2012年7月11日)[72]
  • 郭慶平(2008年12月28日-2015年2月12日)[72]
  • 金琦(2010年10月18日-2015年3月25日)[41][73]
  • 張曉慧(2015年3月25日-2017年12月15日)[74][73]
  • 楊子強(2015年3月25日-2016年12月16日)[49][73]
  • 殷勇(2015年8月8日-2016年12月18日)[75]
  • 劉國強(2016年12月16日-2018年7月)[49]

駐行紀檢監察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派駐機構。

沿革

文革前,設有中央監察委員會駐中國人民銀行監察組,是中央監察委員會派駐機構[11]。1985年5月2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設立中央紀委派駐金融系統紀檢組[76],1988年5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監察部派駐金融系統監察局。二者合署辦公。199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成立中央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央金融紀工委),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派出機關,接受中央紀委和中央金融工委的雙重領導,撤銷中央紀委派駐金融系統紀檢組,中央金融紀工委與與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金融系統監察局合署辦公[77]。後來改為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派駐中國人民銀行監察局)。2016年1月,改為中央紀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組。2018年,改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

歷任領導

行徽、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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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題字

中國人民銀行行徽由中央工藝美術學院教授陳漢民設計,於1988年啟用[87],以三個布幣樣圖案組合成漢字」,三個「人」字形的布幣形成向心的三角形,表達擴張的動感和穩定發展的態勢。

題字原由馬文蔚按《張黑女碑》字體書寫,後因應簡體字施行做了改動。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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