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又稱為雙首長制,是共和制政體的一種,總統總理內閣共享政治權力,後兩者對國家立法機構負責。它與議會制共和政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有一個民選的國家元首,與總統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內閣雖然由總統任命,但對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可以通過不信任動議迫使內閣辭職。[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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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體制

共和制政體

  總統制[註 1]:行政總統獨立於立法機關
  半總統制[註 2]:既有行政總統,又有獨立的政府首腦領導其他行政部門,但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並對立法機關負責
  實權總統的議會共和制[註 3]: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立法機關提名或選舉,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機關信任
  虛位總統的議會共和制:有虛位總統(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君主制政體: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有虛位君主(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有作為儀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但君主擁有重要的行政權或立法權
  絕對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領導行政部門

特殊政體:

  一黨制:名義上為共和制政體,但國家的政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只由一個政黨所把握,領導人和執政黨的地位相對穩定
  憲法關於政體的規定被暫停的國家:如軍政府
  不符合上述任何體制:如臨時政府和政治局勢不明朗的國家

  1.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通常不設總理,即使設置總理,其任免也完全由總統決定。
  2. 半總統制可細分為[來源請求]
    半總統半總理制: 總統提名總理和內閣須諮詢議會、得到議會的同意或依慣例任命議會最大政黨領袖為總理,內閣與總統互不隸屬,當兩者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將喪失部分權力。只有議會有權撤換總理和內閣,但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半總統半議會制: 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總理可以不經議會同意直接任命,再由總理組成內閣。總統可隨時任命、免除、替換總理,無須徵詢議會同意,總理代表總統接受議會的質詢,向議會負責,其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
  3. 包含委員會制:由議會選舉出一定數量的委員組成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權,可不受議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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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魏瑪共和國芬蘭(1919年至2000年間)是早期半總統制的典範;甚至1948年頒佈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早已仿效。[a][b]

但「半總統制」一詞於1959年在記者于貝爾·伯夫-梅里的一篇文章中首次被介紹[5],又由政治學家莫里斯·杜瓦傑在其論著中推廣[6],他們兩人都有意描述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成立於1958年)。[1][2][3][4]

特徵

子類型

共治

權力分配

優點和缺點

採行半總統制政府的共和國

案例描述

與總統制及內閣制的比較和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

歷史上實行半總統制的主權國家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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