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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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Substitute Military Service)是臺灣兵役制度的一種,為《兵役法》中所規定的四種「兵役」之一。但與其他兵役不同的是,替代役服役期間是於政府或公共機關中服務,並以內政部役政司為主管機關。現役役男不具備現役軍人身分(無軍人身分證)、不受軍法審判、不屬國防部管轄(屬於內政部管轄);但仍可享有部分軍人福利,例如軍警票、國軍英雄館住宿優惠等。而其退役後身分為替代役備役,須接受主管機關召集服勤,首次召集於2013年7月12日在臺中市實施[1]。
替代役的構想源自於早實行於歐洲國家的社會役,立法院於2000年1月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及《兵役法》修正,內政部於同年8月3日正式徵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在此之前,國防部曾與內政部協調,擬定修憲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以其他方式服役」[2],但最終改為將替代役制度納入《兵役法》實施。
2018年起,配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全面實施,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全面轉服1年替代役[3];產業訓儲替代役停止辦理。
預計自2024年起,配合2005年1月1日起出生之役男恢服1年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制度也將做出相關調整,甚至有可能全面取消替代役制度[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