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
决定逮捕或不逮捕的机关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內行使檢察權及法定職務者被稱為檢察官。檢察機關通常負責審查執法機關所上交之案件並決定最終是否起訴被捕人。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1月11日) |
檢察機關在各國的制度中都有着不同的架構定位。在採用英美法系的國家或地區中,檢察機關多採用「審檢分立」模式而獨立設置於司法機關之外,由行政機關所管轄(英國、美國、香港);而在採用歐陸法系的國家中,檢察機關則多採用「審檢合署」模式而設置於法院內部或隸屬於法院,由司法機關所管轄(法國、德國、改制前的中華民國[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則設置了獨立的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