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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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中的治外法權(英語:Capitulation[1];extraterritoriality[2];exterritoriality[3]; extra-territorial rights[4]),即一項免除在地法律管轄的情形,其通常為外交談判所獲得的權限。歷史上該概念的體系基礎,可溯源到起於羅馬法的商法和海事法;而其始源體系的大多數條文約定,則來自十一世紀以降意大利城邦的實際運用[5]。1689年中俄訂約互定被認為是中國治外法權之雛形,而有關體系的制度化,則以1843年及以後所訂各種中外條約為準。[6][7][註 1]治外法權可以視為國際法秩序演化的一種反映。[1]該項概念原初是適用於個體,皆因歷史上行使的司法管轄權通常是施加於社羣,而非施於領土[8]:9。於現代,該概念也可部分地適用於實體處所,諸如賦予外交機構、外國軍事基地或聯合國機構等的豁免權。現代國際中三種公認的賦權形式,即涉及外國國家和政府首腦的個人和所有物,涉及外事使節及其他外交官的個人和所有物,以及處於公海的船隻。在較狹義範圍內,其也適用於在另一國領土上的訪問軍隊,以及在外國領水內的軍艦和公有船舶[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