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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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是1979年至1997年之間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內容涵蓋範圍較廣,被認為「口袋罪」之一,並將其歸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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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正式將該罪名取消,然後拆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7年版)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中的聚眾鬥毆罪(第292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另外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7條中確立了強制猥褻、傳辱婦女罪以及猥褻兒童。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廢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