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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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Australia)是澳洲的憲制性法律,規定了澳洲政府的運作,以及聯邦政府和各州和領地的關係。澳洲屬於普通法系,憲法由幾部法律和其它文件構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澳洲聯邦憲法》:一般所稱「《憲法》」即指此法 。《憲法》在1898年至1900年之間在當時英國在澳洲的各殖民地分別經由全民公決批准後,批准的草案由英國國會作為《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帝)》[1]中的一條正式立法。《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帝)》於1900年7月9日經女皇簽署立法,1901年1月1日生效。
Quick Facts 澳洲聯邦憲法, 概況 ...
澳洲聯邦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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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原文標題 |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 1900 (UK), s. 9 |
司法轄區 | 澳洲 |
批准日期 | 1900年7月6日 (1900-07-06) |
生效日期 | 1901年1月1日 (1901-01-01) |
政體 | 聯邦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三權分立 |
立法機關 | 澳洲議會 |
行政機關 | 澳洲政府 |
司法機關 | 澳洲司法機構(英語:Judiciary of Australia) |
最近修憲日期 | 1977年澳洲憲法修正案(英語:1977 Australian referendum (Retirement of Judges))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澳洲國家檔案館 |
起草人 | 制憲會議(英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ustralia)) |
簽署人 | 維多利亞女皇 |
已取代 | 1850年澳洲殖民地政府法案(英語:Australian Colonies Government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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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憲法》最早是作為英國國會立法獲得法律效應的,但《1986年澳洲法令》消除了英國國會對在澳洲實行的《憲法》進行修改的權力,現在《憲法》只能按照其規定的全民公決機制修改。
其它一些法令對澳洲有重要憲政意義。這些包括《1931年西敏法規》:在澳洲聯邦經由《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接受;和《1986年澳洲法令》:由澳洲聯邦國會、各州議會和英國國會依據同等文本分別通過。《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經常被認為是澳洲在法律上成為獨立國家的時刻,而《1986年澳洲法令》則切斷了澳洲和英國的最後憲政聯繫。雖然兩國仍共戴一君(現為查理斯三世),但他是以兩個不同公務身份出任兩國元首的。[2]
在澳洲的普通法制度下,澳洲高等法院和澳洲聯邦法院擁有對《憲法》條文的解釋權。[3]兩所法院的判例決定了憲法的解釋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