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彌爾·涂爾[2](法語:Émile Durkheim法語:[emil dyʁkɛm][dyʁkaj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又譯迪爾凱姆杜爾凱姆[註 1],是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與卡爾·馬克思馬克斯·韋伯並列為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3],《社會學年鑑》創刊人,法國首位社會學教授。

Quick Facts 艾彌爾·涂爾幹, 出生 ...
艾彌爾·涂爾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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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彌爾·涂爾幹
出生(1858-04-15)1858年4月15日
法蘭西第二帝國 法蘭西帝國埃皮納勒
逝世1917年11月15日(1917歲—11—15)(59歲)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法蘭西共和國巴黎
國籍法蘭西第二帝國 法蘭西帝國
(1858年-1870年)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法蘭西共和國
(1870年-1917年)
民族猶太人
公民權法國
母校巴黎高等師範學院
科學生涯
研究領域社會學家
學術指導者德·库朗日
受影響自亨利·柏格森讓·饒勒斯孔德盧梭[1]卡爾·馬克思
施影響於絕大多數社會學家人類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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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爾幹的主要的思想集中於四部巨著:《社會分工論》(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準則》(1895年)、《自殺論》(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這些目前都被視為社會學這門學科的基礎著作。作為現代社會學的開拓者,涂爾幹一生出版了大量關於教育宗教自殺法律犯罪的論文和專著,為社會學的學門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對確立社會學為一門獨立學科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生平

早年

1858年4月15日,涂爾幹生於洛林埃皮納勒[4],成長在傳統的法國猶太家庭,其曾祖父、祖父和父親都是猶太教拉比[5][6]。涂爾幹自幼在家庭薰陶下學習了希伯來文猶太教聖經猶太法典,但在青年時決定放棄家族傳統,走向世俗領域從事社會科學的工作[6]

1870年普法戰爭爆發,涂爾幹的家鄉埃皮納爾被普魯士軍隊佔領,他開始認為宗教並非來源於神,而只是一種社會現象[7]。但他並沒有因此和家人交惡,仍然保持了和猶太社群的良好關係。他的主要合作者和學生中有很多是猶太人,甚至和他沾親帶故[8]

19歲時,涂爾幹父親病危,作為家中的長子,涂爾幹過早地承擔家庭的責任,並時常陷入沉重的悲痛情感中,以至於其早期的觀點都充滿着悲觀[4]。財政窘迫及精神壓力使他無法專心備考,因此兩度失利[9]

1879年,涂爾幹在兩試不第後,終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了巴黎高等師範學院[5][10]。他所在的班級是巴黎高師在19世紀中最為突出的,同學中人才濟濟,日後成才者甚多,比如哲學家亨利·柏格森社會民主主義奠基人之一的讓·饒勒斯[4][11]。涂爾幹與讓·饒勒斯的友誼也一直保持到後者去世為止[12]。大學裏,涂爾幹師從德·库朗日,並在這位有着社會科學意識的古典學者影響下,接觸了當時還僅具雛形的社會學,對其以後的學說影響深遠[13]。在閱讀了奧古斯特·孔德赫伯特·斯賓塞的理論後,涂爾幹對以科學方法研究社會現象產生了濃厚興趣[14]。但當時法國的教育體系中,並沒有設置專門的社會科學。年紀輕輕的他厭倦了研習人文學,只得改修哲學,並於1882年畢業[5]

中年

畢業後,涂爾幹嘗試在巴黎大學求職,但他的學術觀點顯然不能令保守的大學滿意。他只得在省立中學任教[5][15],其間赴德國一年,研讀教育學倫理學哲學,深受威廉·馮特創立的實驗心理學的影響[4][16]。1887年,涂爾幹受聘波爾多大學,教授教育學和當時還不被承認的社會學[17]。藉此,他逐步將社會學引入了當時法國教育體系,在波爾多大學創建了法國第一個教育學和社會學系[5]。然而,涂爾幹主張宗教道德可以用純粹的社會關係解釋,這為他招來了不少批評[18][19]

1890年代是涂爾幹學術創作的黃金時期[20]。1893年,涂爾幹出版了由博士論文完善而成的《社會分工論》,標誌着他學術體系的建立。在書中,涂爾幹闡發了關於人類社會的性質及發展規律的理論。他對於社會現象的興趣來自於政治的刺激。當時,法國在普法戰爭的失敗激起了對世俗的共和政體的強烈反感,很多人認為應該以激進的民族主義重振法國霸權。作為一個同情社會主義的猶太人,屬於政治上少數派的涂爾幹對這種思潮很不滿,開始投身社會運動。他在1894年的德雷福斯事件中發揮的積極作用,更強化了他的社會活動家地位[21]

1895年,涂爾幹出版了《社會學方法的規則》,在其中定義了作為獨立學科的「社會學」,討論了社會學研究的對象和基本方法。1898年建立了《社會學年鑑》(L'Année Sociologique)期刊,編輯、刊登他的學生、同事及其他社會學家的論文[4][20]。圍繞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輕社會學家的團體──法國社會學年鑑派[5],並致力於把社會學的獨立研究及學術化[22]。1897年,涂爾幹的另一部代表作《自殺論》出版。書中在研究自殺個案時,運用了統計學等量化分析的方法,涂爾幹因而成為將定量分析引入社會科學的先驅,而《自殺論》也成為社會學案例研究的典範之作。

晚年

1902年,涂爾幹實現了他的夢想,如願成為了巴黎大學教育部主席[23]。因為法國大學的主要目的是培養教師,涂爾幹獲得了可觀的影響力[24]。他的演說成為這些要在法國大學成為第二批教師培育成員的最高指導原則,被反對者稱為「國家涂爾幹主義」(State Durkheimianism[25]德雷福斯事件之後,出於政治上的考慮,涂爾幹在1912年被任命為巴黎大學教育部終身主席。他隨後將這個職位改名為「教育部和社會學部主席」。同年,他出版了最後一本重要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第一次世界大戰深深打擊了涂爾幹。他的左派言論一向是出於愛國主義立場,想要追求一個合理的世俗的法國式生活,對所謂的國際主義興趣不大。但是戰爭以及隨之而來的民族主義宣傳戰卻令本已右傾的國內局勢更加微妙。雖然涂爾幹積極地奔走呼號,支持法國,但他對流行的簡單片面的愛國主義激情態度謹慎。本已對他的猶太身份不滿的法國右派,藉機掀起了對他的輿論攻勢。更不幸的是,他精心培養的一代學生都被征入行伍,許多人悲慘地死在西線戰場之上。而對涂爾幹創痛最大的,莫過於他的獨子戰死疆場的噩耗[4]。巨大的傷痛,加之過度的工作,終於令涂爾幹身心崩潰[23]。1917年,他突發中風。經過了幾個月的修養,他自認康復,就重拾《道德》雜誌(La Morale)的工作。但在11月15日,精力耗竭的他去世,安葬於巴黎蒙帕拿斯墓園,享年59歲[4]

主要理論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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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主義》,涂爾幹早期著作的精選合集

涂爾幹著作涉獵廣泛,其主要的思想集中於四部巨著:《社會分工論》(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年)、《自殺論》(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也是社會學研究的基礎著作[26]

作為現代社會學的開拓者,涂爾幹一生出版了大量關於教育宗教自殺犯罪的論文和專著,為社會學的規範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為社會學的獨立學科地位的確立做出了巨大貢獻。他確定了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社會事實:闡述了社會事實之間存在的結構、功能和因果的關係,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學研究的實證規則,充實了此前空疏的社會學方法論,實現了孔德提出的建立實證主義社會學構想[27]。他運用統計方法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類學資料對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理論和經驗研究相結合的範例,從而結束了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長期脫節的狀況。涂爾幹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方法,深刻影響了社會學的發展。

集體意識與《社會分工論》

《社會分工論》是涂爾幹的博士論文,書中主要闡述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為一種社會事實,該事實獨立存在於個人之外,並具有獨特特徵,即稱「集體意識」[28],而分工的真正功能是在兩個人或者更多人之間創造出一種連帶感,即集體意識英語Collective consciousness[29]

在《社會分工論》裏,涂爾幹認為只有社會成員間存在一定的向心力,即「團結」,作為成員集合體的社會才能存在[30]。他進一步將社會團結分成「機械」與「有機」二種[31]道德是集體意識的反映,而法律則是社會藉由道德的實體化而維持團結的一種努力[32]。通過對二者的分析,涂爾幹認為機械社會之後,文明不斷擴張,社會職能也日益擴大,人口的增加導致物質(每平方公里人口)跟道德(社會交往頻率)密度增加,產生競爭生存物資的狀態[33],如果不用戰爭去解決競爭壓力,只能透過社會分工維持社會穩定[34]。日趨複雜精密的社會分工,將各集團的人們納入其中。透過分工,不同集團的人亦逐漸相互依賴。而在由機械社會向有機社會的轉型中,傳統集體意識的淡化影響了部分社會成員的人生定位,導致社會「失範[35][13]。他認為,機械團結到有機團結是歷史的必然趨勢,而分工事實上增進了人的團結與幸福[36]。涂爾幹的這點理論深受其導師的影響[37],同時對將來的社會科學的研究的影響也極其深遠。許多當代的人類學家理論都建立在這個理論之上,比如安東尼·紀登斯的「四個面向」理論[38][39]。美國學者塔爾科特·帕森斯阿爾弗雷德·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的結構功能論也擷取引用了他的一些觀點,即認為社會學在研究社會結構時重點之一在考察不同結構的功能(Function[40]

社會事實與《社會學方法的準則》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是涂爾幹的重要著作,其奠定了社會學研究的方法及對象。能否具有僅僅為社會學所研究的特殊對象,使其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必備條件。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事實[41]進而提出了社會事實的兩個特徵:外在性與約束性。社會事實的存在不取決於個人,它先於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它由先行的社會事實所造成,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於人們,塑造人們的意識。社會高於個人,社會事實不能用生理學、個體心理學等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必須採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來解釋。以此,涂爾幹提出了與其基本原理相適的社會學研究方法論原則。觀察社會事實時的首要原則是把社會事實作為「物」來考察。科學的社會學方法論必須與研究對象相適應。據此,他提出了觀察社會事實、區分正常現象和病態現象、劃分社會類型、解釋社會事實與求證五大方法論原則。[42]同時,由於主張社會事實的關聯性,涂爾幹認為社會事實的比較研究較分割的理論闡述更具意義,由此萌生了社會科學的比較學研究[43]

實證主義與《自殺論》

《自殺論》是涂爾幹的一部巨著。在書中,涂爾幹着手進行研究自殺的人們的特質,發現一種社會連帶的關係[4]。從事自殺的人,與社會的涉入較少,呈現鬆散的狀態;相反的,在某些很少從事自殺的群體中(天主教團體、猶太教團體),歸納出他們共有的特性,也就是宗教涉入生活的程度非常高,而且社會聯結十分緊密。而同樣的,人類社會中也出現過集體自殺的例子,這同樣也是社會聯結十分緊密的人才會從事的行為。因此,他可以將自殺的人們分成三種類型:利己的自殺、利他的自殺和失範的自殺[44]。失範的自殺是社會價值的突然失去,無所適從而產生的自殺。他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因素導致的現象,並且反映社會的混亂狀況[45]。社會中經常出現的現象是正常的,偶然出現的是不正常的。社會現象的本質難以確定,只能從外部去觀察。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功能。它們產生的原因要從社會環境中尋找,而反對作心理學生物學的解釋。所以,涂爾幹認為自殺是一種常態,他認為自殺不應以個人心理探討,自殺是社會影響個人的,所以應該以社會學的角度將自殺化為一種客觀的社會事實,調查自殺率的變化[46][47]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為涂爾幹晚年之作。他試從原始初民社會的基本互動方式,建構並認識社會構成的最基本元素。同時通過歸結出一個社會構成的最基本要素有:神聖世俗之分,圖騰崇拜儀式,節慶活動,氏族等要素,結合社會學的分析角度闡述這些元素的社會性[48][33],認定宗教也是一種社會事實[49]。另外涂爾幹還從上述延伸出崇拜團體(氏族)內依照神俗二分所建構出來的世界觀與分類系統。按照神聖性,依次可以透過氏族的分類與詮釋(包括對於善惡的觀念),開展出對整個世界的觀點與認知架構。這個想法,後來透過他姪子牟斯傳給法國結構主義大師李維史陀,為建構主義最原初的模型[4]。但根本上神聖系統反映的是現實的社會生活,這是宗教之所以有力的真正原因。

該書重點分析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原始宗教,即氏族圖騰信仰(Totémisme[4][50]。其材料取自英國學者在澳大利亞的實地考察報告,還藉助了美國學者對北美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的考察資料,為人類學的研究方法提供了實際操作指南。涂爾幹雖然並未在該書完整陳述自己終身研究的奧義,而上述幾個元素的歸總,對後世社會科學影響甚鉅。但該書中因為取材及論述的問題,也遭到一些學者的批評[51]

其他思想

教育

涂爾幹對教育領域抱有濃厚的興趣,這和他早年從事師範教育有關。當時的社會學還未具有公認的獨立學科地位,為此他曾修改波爾多大學的教學計劃,以便能儘可能多地傳授社會學知識[24]。在更廣的層面上,涂爾幹終身致力於改進教育體制,以便為法國公民提供一種共有的世俗價值觀,進而防止社會混亂的發生。為此,他建議組織專業社團,為成年人提供價值觀教育。涂爾幹主張教育形態會隨社會的環境而變化,因為教育制度和社會制度有着密切關聯。同時他也主張教育同時必須考慮到不同文化的差異性[52]。最終理想的教育可以強化社會團結、保障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分工。

犯罪與刑罰

涂爾幹的犯罪理論主要建立在他的集體意識理論中[20],並在《社會分工論》中得到闡述[53]。他認為,犯罪是嚴重侵犯一個社會的集體意識的行為,並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19][54]。在此基礎上,涂爾幹認為犯罪本身不僅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和「正常的」(Normal),還認為它是「健全社會的組成部分」(An Integrative Element in Any Healthy Society[55][56]。所有的犯罪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即這些行為總是以同樣的方式普遍破壞了國家道德意識,普遍產生了同樣的惡果[57]。所有這種行為都是罪惡,都是應該受到明文制定的懲罰的壓制[58]。並認為國家是集體意識的捍衛者,侵犯國家權力即是侵犯集體意識,由此把集體意識與懲罰聯繫起來[59]。懲罰的實質也就是集體意識的表達[60]。這些思路在他的論文《懲罰進化的兩種法則》(Two Laws of Penal Evolution)有更廣泛的解釋[61][62]。由此,很多學者認為涂爾幹關於犯罪的理論更注重刑罰[63]

法律

除了對犯罪學刑罰學的研究以外,涂爾幹還對法律及其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感興趣。在古典社會學家中,他是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 在他的早期作品中,他把法律的分類視為不同類型的「社會連帶」的直接反應,因而可以說法律可能揭示「社會連帶」的本質,故而社會學有必要對法律進行研究。但是後來,他強調法律本身作為社會學的一個研究領域就有重要的意義[64]。在涂爾幹後期的觀點中,法律(不論民法或是刑法)是社會基本價值的表達和保證,為社會團結的不同方式表達[65]。涂爾幹發現現代社會的法律越來越表達一種道德上的個人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或許這種個人主義的價值體系是對社會連帶的當代境況的唯一通用標準[66]。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主義是人權的基礎,包含了個體尊嚴和個體自治的兩種屬性。但是這種個人主義和自私自利以及自我本位主義是截然不同的,他認為後兩者沒有任何道德基礎。他的諸多追隨者,比如馬瑟·牟斯保羅·福孔內Paul Fauconnet)等在法律社會學領域也有所專長或作出了傑出貢獻[67]

著作列表

原著

  • 社會分工論》(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1893年;
  • 社會學研究方法論》(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1895年;
  • 自殺論》(Le Suicide),1897年;
  •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 Formes é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1912年。
  • 《教育學與社會學》(Éducation et sociologie),1922年;
  • 《社會學與哲學》(Sociologie et philosophie),1924年;
  • 《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1925年;
  • 《論社會主義》(Le Socialisme. Sa définition - Ses débuts - La doctrine saint-simonnienne),1928年;
  • 《法國教育學的演變》(L'Évolution pédagogique en France),1938年;
  • 《社會學的原則》,1950年;
  • 《實用主義和社會學》,1955年;
  • 《社會學雜誌》,1969年。[註 2]

中文譯本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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